编辑:sx_chenl
2016-10-20
本文讲述了关于城市水价机制的完善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赶快阅读下吧。
【文章摘要】
本文在对目前城y居民用水涨价的争论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确定合理水价机制的必要性。对民用水价格从价格构成、形成机制、以及政府职责三个角度探讨了水价机制的完善。
【关键词】
水价;水价机制。
从2008年底开始,全国多个城市先后加入了自来水涨价的大军,还有多个城市正在酝酿着自来水涨价的方案。事实上,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全国各城市的水价一直不断攀升,居民颇多埋怨的同时,供水企业却依旧亏损,水资源浪费依旧非常严重、水污染依旧没有得到有效治理。显然,简单的“涨价”与否并不是水价改革争论的主要焦点,公众真正呼唤的是合理的水价机制。
一、价格构成的探讨。
2004年4月,国务院36号文件《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明确提出水价应当包含4个主要因素
供水价格、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对于水价的构成,目前的争论在于四个组成部分是否都该由居民负担?或者居民应该承担何种比例?笔者认为,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体现的是自来水产品的商品性,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居民理应负担费用,这是没有争议的。水资源费体现的是水资源的稀缺性,为提高居民的节水意识,居民要为消费的水资源买单,也是合理的。不过,简单的按照同一地区统一标准收取,这样不但不利于节水,对居民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为多用水者并没有付出更多的水资源费。目前不少专家建议将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这种办法将有利于通过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不过前提是合理的税率设计。污水处理费方面,居民作为排污主体,与污水处理单位之间形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易关系,居民应该为其享受的服务付费。但是,污水处理服务同时是一种特殊的产品。一方面居民并不直接消费这种商品,居民所交的费用并不与其消费量直接相关;另一方面,它具有显着的“非排他性”,还属于政府公共职能范围,这意味着政府并不能撤销对污水处理资金的投入,而单纯依靠使用者付费。污水处理费被纳入到居民的水价之中,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问题在于,由于对地方政府监督的缺乏,究竟财政缺口是多少?居民分担了多少?都是不明确的,另外,类似水资源费,目前采用统一的污水处理费,并没有体现居民排污量的差别,因而并不能起到促进居民减排的目的,也有悖消费的公平。这些都是引发居民“水费是笔糊涂账”抱怨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由居民分担污水处理费是合理的,但在现有的技术手段并不能有效地计量居民的排污量的情况下,在政府未能确定合理的分担原则的情况下,暂时由政府负担居民的污水处理费应是更合适的。
二、形成机制的探讨。
1998年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供水价格的确定要根据供水的全成本进行核算。但水务企业的商品特性决定其所需的生产要素均来源于市场,如果取得经营收入的水价却受到政府的管制,而不能在市场的自由博弈中自主调节,其结果将是为追求利润而降低服务质量。因此,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的成本和利润约束,并不是提高水务行业效率的有效手段。因为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行政定价的方式造成了供水价格调整滞后和不到位,对供水企业的发展形成制约。因此,必须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激励水务企业遵循市场供求规律,降低成本,获取合理利润。而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会使得价格处于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当然,自来水产品不仅具有商品性还具有公共品性,这也决定了它不是普通的商品,并不能绝对地按照市场机制的供需确定价格,在自发的市场价格机制运作之外,还需要对其以宏观的民生视角加以考量。政府需要对水业成本、价格进行监管,但它不能替代市场定价机制。
在水价构成的四部分中,供水价格、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以及污水处理费均可以市场定价为主要手段,而水资源费的确定则不适宜市场定价机制。因为水资源费类是政府用以调节水资源总量供需的手段。因此,水资源费应由政府定价。不过,水资源费的高低取决于水资源总体稀缺程度,而并不与成本直接相连,这为水资源费的合理定价带来了困难。
三、政府职责的探讨。
1、水价成本监管。对公众来说,它可以接受水务企业为追求合理利润而上调水价,但需要明确的是,眼下的水价到底低于市场价格多少?水务企业的真实成本到底如何?是否真如其所说的亏损严重?公众真正担心的是企业为了牟取暴利,大肆暗箱操作,将老百姓作为牺牲品。这就需要政府对水价成本进行有效的监管。不过,目前政府监管的依据主要靠供水企业提供的成本资料。但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得政府难以对供水企业的成本进行约束,政府对供水价格的管制取决于政府和企业间的讨价还价。对于这一问题,目前国际通行的,适用于自然垄断行业的成本管理方式是绩效平台,它是通过比较统计数据向企业施加压力促进其提高效率,避免以成本为计价基础维持较高成本定价的缺陷。
2、公共服务职责。对于水价的频频上涨,有公众认为是水务行业市场化造成的。
甚至有人认为,各城市要求提高水价的原因是迫于外资水务公司的压力,自来水价格的调控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完全掌握在政府的手中。种种声音表示了公众对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的质疑,认为是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推脱。这种认识是有失偏颇的。市场化改革就是要引入多元投资运营主体,转变经营机制,降低成本,保障水质,改善服务,其最终目的是有利于供水行业的健康发展。市场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对公共责任的推卸,因为政府的角色只是由直接的生产者转变为行业的监督者,政府作为公共服务提供者的职责并没有改变。合理的水价机制并不能替代政府的公共财政投入。尽管居民理应为消费的水产品付费,但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依然有义务向水务行业注入资金,而不是单纯依靠消费者付费。在管网改造、二次供水和抄表到户中,政府都要加大公益性投入,缓解水价压力,体现政府公共服务的责任。
【】
1、傅涛。市场化进程中的城市水业[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53.
2、傅涛,陈吉宁,常杪。中国城市水业改革实践与案例[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271.
以上就是关于城市水价机制的完善的内容,更多精彩请大家持续关注我们网站。
相关推荐:
标签:中国经济论文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