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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7
(二)国企社会责任中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二者的关系。
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经历了几个时代的变迁,并且其内涵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政府一直是决定企业承担何种社会责任、的唯一因素,由于当时高度一元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不是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是政府的基层单位,其经营发展的决策权完全掌握在政府手中,这就造成了当时“企业办社会”情况的出现。国有企业承担着许多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功能,如办学校、办医院、办社区、承担医疗养老责任等等,企业被员工形象地称为“铁饭碗”,企业的非经济目标完全凌驾于经济目标之上,这样沉重的社会负担使得当时的国有企业成本不断增加,效率极为低下,极大地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力和创造力。可见,国有企业存在的形式首先应该是一种经济实体,必须保证自身的运作和效率才能去履行其他责任,因此,国企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应该适度,认为国有企业仅仅是为了履行社会功能而存在的观点是不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
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左右,我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开始渐渐认识到了应该保持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不应让其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为了增强国有企业活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家在这一阶段实行了“政企分开”的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扶持被削弱,各企业渐渐认识到了盈利和控制成本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但是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过分追求盈利和资本积累,而忽视了其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和理应承担的社会功能,经济目标占据了主导,纷纷把利润装进腰包;而将非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像包袱一样丢给社会,让社会去承担。此时很多国企凭借其竞争优势和垄断地位发展壮大,却在企业利润提高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总福利,这与国企全民所有的本质是完全相悖的,也没有发挥作为政府调控手段之一应有的作用。可见,国有企业不能将经济目标作为唯一追求,必须重视其社会责任中非经济目标的履行,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经过以上两个发展阶段,国家和政府逐渐认识到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二者必须同时兼顾,任何有失偏颇的行为都会与其经济功能或者社会功能的双重要求相悖,甚至会危及全体人民的利益,使社会总福利降低。近几年来,社会对国有企业过分注重经济目标,而非经济目标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集聚了很多不满。针对国企获取丰厚垄断利润的同时,社会职能履行缺失的现状,国家启动了一系列改革,一些竞争性领域国有资本相继退出,自然垄断行业继续发挥国企的主导作用;在尚未具备完全退出条件的竞争性行业,尽量形成多家国企竞争格局,发挥竞争机制对企业效率提高的作用,而从长远来看竞争性行业国有资本退出必然会成为趋势。
本文认为,改革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今后的发展,应注重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相互协调,以及在不同类型的企业中加以区别对待。首先在竞争性国企中,经济目标(包括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非经济目标)的实现应作为基础,竞争性国企本身不能获得稳定的利润,需要自身的合理经营才能保证企业健康的生存和发展,而企业能够健康存续即是对全体人民负责。但是,虽然作为一种经济实体,竞争性国企也是政府政策调控的重要工具,并且受到政府财政的扶持。竞争性国企在实现了经济目标的基础上,必须同时兼顾适度的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受到环境、道德等的约束,完成大企业应有的社会功能,带动行业和国家的发展。总而言之,在竞争性国有企业中,经济目标的实现一般优先于非经济目标,且经济目标会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提供保证;对非经济目标的要求必然高于一般企业,竞争性国有企业需肩负适度的社会职能。
而对于垄断性国企来说,由于其身处于自然垄断行业,掌握着国民经济命脉,加之政府扶持,其利润的获得能够得到保证,由此,履行非经济目标是这种类型国企的首要责任。垄断性国企在履行了基础建设、资源开发利用、军工等保障国计民生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保证了本企业利润的获取,衍生了经济目标的实现;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获取利润保证企业良好运营的目的又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非经济目标,从而服务于人民。可见,垄断性国企不用去考虑自身的生存发展问题,而必须着眼于社会功能的实现,在实现的过程中,伴随着两类不同目标的相互促进和融合。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是垄断性国企在实现社会功能的同时,也要注意适度的问题,否则又会导致企业办社会的情况出‘现;二是对于那些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非经济目标,垄断性国企应谨慎对待,因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殊企业形式,非经济目标的实现是其首要使命,若这些目标的实现能够带来经济利益,很可能会导致企业过分注重营利,从而导致寻租行为的发生,损害社会整体福利。综上,垄断性国企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实现是其肩负的主要使命,其获得的利润在保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上,应全部投入到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上,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四、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制度框架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制度化体系。
1.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从八个方面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这个指导意见对中央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有了概括性的总结,对地方性国企也有着借鉴意义。虽然学者们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上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仍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使得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没有相关约束和参考,很多时候仅靠政府指导和企业管理者自身道德的约束,这容易造成相关责任履行过度或者缺失。可见,明确责任的内容是建设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第一步,是国有企业适度高效的履行责任的前提。
2.国有企业必须重视其区别于一般企业的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这个竞争愈发激烈的时代,很多非国有大型企业都开始注重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在环境保护、慈善事业上投人很大精力和财力。但是,一般企业大都是从塑造品牌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等经济利益出发去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其本质是由利益驱动着的。而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社会责任的履行却是其天然的、必须完成的使命。由于全民所有的属性,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国有企业管理者必须建立起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而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在出台政策时,有区别地对待这两种类型的企业,增强国有企业承担相关社会责任的主动性。
3.有针对地对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的社会责任履行层次加以区分。
根据前文的讨论可以看出,竞争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在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实现层次上有很大区别,但是相关部门的政策立法中并没有指明。在实际中,垄断性国企不将非经济目标作为首要责任,而在经营中通过自己的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导致社会福利下降,群众不满,甚至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见,有必要通过相关途径对这两类企业的责任目标加以区别,以保证其社会责任的正确履行。
(二)有必要加强全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
1.加快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相关立法,建立起法律法规的约束体系。
如前所述,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相关立法并不完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同时,由于缺乏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极大地被弱化了。加强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和规章制度建设,是当前加强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的首要任务。
2.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标评价体系。
构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目标评价体系,主要依赖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而其主要载体即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近年来,许多大型国企如国家电网公司、一汽集团、中国人寿保险等,都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年报,增强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透明度。但是企业责任年报的披露仍不普遍和不规范,有关部门应加快确定责任报告披露的制度和形式,并指定各项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完善评价体系。
3.加强国有企业相关利益者的监管责任和维权意识
政府应以公众利益代表和企业管理者的身份主动承担起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并建立起有效的惩罚约束体系;企业员工应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不积极或者侵害社会利益的情况主动加以制止;而社会公众尤其应该关注国有企业非经济目标的履行,如是否破坏了环境、是否遵守商业道德守法诚信、是否适当地履行慈善责任等。
以上就是国有经济功能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谢谢查阅。
标签:中国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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