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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8
多年来,国家一直把国有林场的性质定为“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是,国家既不按事业单位列编,也不给钱,林场职工也不享受事业单位职工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林场生产的木材等林产品要像一般企业一样,照章交纳税费和利润,林场经营管理国有森林的费用也要由自己创收解决。林业发展战略转向以生态建设为主后,国有林场不只是一个培育和经营利用商品林的生产单位,更多的是保护培育生态公益林的事业单位,同时还担负着保护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的一部分行政职能。许多国有林场为了维持生计,完成森林管护任务,常常为挣钱而疲于奔命,没有多少余力用于建设林场,培育经营森林。
1.4产权主体缺位
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法定为国家所有,由地方政府管理。但是,森林资源的产权主体一直未在法律法规上作明确具体的界定,地方各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乃至林场都认为,森林资源归己管理,资产就由己支配和处置。由于产权主体不明晰,监管缺位,导致不少林场的林地、林木等,常常被地方政府领导、主管部门以种种名义随意平调、征占,甚至无偿出租、出卖等,造成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严重流失。而林场生产建设、保护管理森林等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却无产权主管部门承担帮助解决的义务和责任。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主体这种似有又无的状况,既难保障资产安全,也影响增长增效。
2. 国有林场经营的新思路
2.1加强林地补偿费用的管理
按规定对征用占用林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用,是保护林地和维护国有林场权益的重要措施。征占用国有林场经营区内林地的,应在省属国有林场经营区范围内制定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措施。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设区市、林场2:1:7比例分成,其中:国有林场分成部分由省林业厅征收后返还省国有林场管理局,由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按照政府性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国有林场异地造林、森林植被恢复与管护。国有林场要切实加强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的管理,按有关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2理顺林场管理体制
标签:中国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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