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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三、小微外贸企业发展的多维支持
(一)贯彻落实国家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精神,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引导帮助小微出口企业规避风险,支持小微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地应当出台落实国务院政策的具体措施,促进小微外贸企业的发展。例如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签订《北京市小微企业(2011年出口额100万美元(含)以下)出口信用保险统一投保协议》,根据该协议,北京市为2011年度出口规模在100万美元(含)以下,且2012年有外贸出口业绩的小型微型企业统一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义乌市出台了《市场经营户及小微外贸公司信保联动保障扶持方案》,规定2012年7月起至2012年年底,义乌378家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流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将由市财政“全额买单”。2012年10月,黑龙江省商务厅、财政厅与中国信保长春办事处决定启动“百户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计划”,对于省内上一年海关出口数据300万美元以下的重点行业、出口潜力大的100家小微出口企业,由政府全额缴纳 保费。
(二)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
由于欧债危机持续发酵和全球经济增长乏力,我国外贸形势依然严峻,金融机构必须加强对小微外贸企业的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出台一些适合于小微外贸企业的低门槛、低费用投保和量身定制的一揽子金融解决方案,可以有助于提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信心和能力,培育新的外贸增长点。为促进外贸增长,金融机构也采取了一些积极的措施,例如中信保公司为上海市2011年出口额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赠送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同时降低投保门槛、简化投保流程等。中信保公司和江苏银行将分别为符合条件的近400家小微企业提供10亿美元的出口承保,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三年100亿元的意向性融资支持。
(三)设置支持小微外贸企业的专项资金
2012年6月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一大变化是扶持的企业类型由原先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2大类,变为中型、小型、微型企业3大类,这意味着抗风险能力较差的众多微型企业将成为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各地也开始设置了小微外贸企业的专项支持资金,例如根据最新出台的《宁波市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帮扶资金使用办法(试行)》,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和动产质押融资。从2012年7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宁波融资服务机构为小微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动产质押监管服务而发生坏账的,给予其实际承担损失一定比例的坏账补偿,对小微外贸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而发生的利息给予支出,给予不超过30%且单家企业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利息补助。但是类似宁波这样专门针对小微外贸企业的专项资金目前还不多见,希望地方政府可以对小微外贸企业专门对待,毕竟与内贸小微企业还是很大差异,需要有差别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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