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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产权转

编辑:

2013-12-05


(1)关系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转让后仍保持国有控股;(2)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所出资企业内部,则转让方和受让方应为所出资企业或其全资、绝对控股企业。
但是实践中,符合了上述两个条件之一,并不意味着一定可以协议方式转让,还需要“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中央企业由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地方企业由省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所以在转让国有产权的实践中,仍然要以公开市场交易为原则,以协议转让为例外,因为审批部门对协议转让的批准非常谨慎。
(六)变更登记
国有产权变更登记是国有资产转让的最后一个步骤。1996年《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以及财政部金融司于2006年10月发布的《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金[2006]82号),为非金融类和金融类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和变更登记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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