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5-18
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该法首次从宏观上对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法律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我国贸易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
1997年,国务院在参照关贸总协定《反倾销法典》新文本条文的基础上,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护措施条例》,标志着我国反倾销、反补贴制度正式建立。2001年,在我国正式加入WTO的当天,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上述三个条例分别于2004年被修订并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贸易救济法律体系的初步建立。这三个条例了国外发达国家和WTO协定中的条约规范,分别在实体上和程序上作出规定,同时对贸易救济措施增加了“符合公共利益”方面的要求,并结合我国地区和产业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加强了对我国特定地区和产业的保护。200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颁布,增设了第七章“对外贸易调查”和第八章“对外贸易救济”,对贸易救济工作进行了授权和规范,并就争端解决、反规避措施等进行了补充规定,使我国贸易救济体制更加完善。
2003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内、外贸分离和进出口配额分割的管理体制,国内贸易与国外贸易分别由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我国加入WTO后,这种管理体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弊端日益显露:两套行政管理体制重叠,流通环节增加,经营成本上升,导致工作效率低下。2003年,国务院正式撤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经贸委,并组建商务部,结束了内外贸分离的管理体制。在贸易救济领域,商务部的主要职能是负责组织反倾销、反补贴的有关事宜和产业损害调查等,有针对性地指导地方主管机关、中介组织和相关企业应对贸易摩擦。2009年,“四体联动”协调机制形成,即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及相关企业之间按照“职责明确、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快速应对”原则形成的不同主体之间良性互动与有效配合的工作机制,以加大贸易救济力度,对外积极应诉,逐步消除不公平的贸易壁垒,维护国内产业安全。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浅谈我国贸易救济体制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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