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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社会诚信体系框架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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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6


   个人诚信制度建立起来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制度的落实,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运用刚性机制来规范诚信。古往今来,诚信自始被列人道德范畴,人们大都认为应当从思想意识出发,自觉认同诚信品德的价值,去对自身的行为产生影响和约束。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防止个体利益对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侵害,人们开始要求将诚信由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原则,赋予诚信以法律上的强制力。在实践中,各国都已普遍地将诚信这一柔性道德准则制定为一系列基本法律规范,要求人们在民事商业行为中必须忠实真诚、守信不欺地履行法律义务;如果违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这一刚性机制来保护守法者,惩治违法者,运用诚信法律所具有的强制力,确保诚信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国外的经验已经证明,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是社会诚信制度及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保障。
   第二,建立专门的诚信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和协调信用网络信息。国家诚信管理体系是监督管理全国范围内市场诚信行为、诚信活动的最高管理系统,在具体操作中应防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政府应组建一个专门的国家信用局或诚信管理委员会,这个机构的工作一是负责社会诚信制度和体系的整体建设,二是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使信用状况信息相互沟通。特别是在诚信体系建立之初,在公共数据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可以由该专门机构利用其宏观管理优势来负责协调、调配、联网,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低的成本使征信数据库能得到资源共享、物尽其用。
第三,充分发挥各政府部门的行政职能,加强诚信监督。政府应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税务、工商、民政、质量技术监督、公安、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现有的监督系统,整合必要的监督管理资源,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风险预警制度,发布信用信息,公布信用“黑名单”和“红名单”。一方面,政府各部门可制定优惠政策向“红名单”上守信的个人倾斜,使受信方充分利用诚信带来的利益。另一方面,将个人的失信记录准确列人“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将失信方对受信方的个别矛盾激化为失信方对全社会的矛盾,使失信方声誉扫地。
   第四,注重诚信教育,提升社会整体道德水平。通过各项措施加强教育,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对于引导和激励人们自动地诚实守信,以贯彻落实各项诚信制度是有显著作用的。在伦理道德的规范下,各类主体就会自觉地选择与其利己主义、享乐主义等自利本性相反的利他主义行为,从而使诚实守信成为社会成员的向往和自觉追求。因此,我们必须致力于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为此,首先应该大力宣传诚信的经济价值,使全社会都充分认识到诚信是一种资本与财富,应积极发挥信誉的品牌效益;而不讲诚信是一种短期行为,最终将一文不名。其次应该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引导人们从善如流,在全社会中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氛围。再次应该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提高社会整体的受教育程度和文化修养水平,这样,诚信制度的落实就有了坚实的道德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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