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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模拟法庭教学实施中存在的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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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30

3.庭审的程序运作过于简略,缺乏变数,使受训者获得的操控能力非常有限。许多高校的模拟审判教学为了保证整个程序的通畅性和可欣赏性,大多采取化繁为简的办法,省去了大多数环节,仅就开庭的几个步骤进行模拟训练,而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与民事诉讼中的程序保障等制度基本不涉及,严谨的法律程序仿佛被演绎成了一场独幕童话剧,学生即便没有多深的法律素养也能轻松完成,若遇到某些特殊情形,便完全不知所措。如此简单地过场形式,由于缺少相应灵活性和变通性,对学生诉讼技能的提升无太大效果。

二、完善模拟法庭教学的举措  

应当看到,在目前我国法科学生整体素质下降的大背景下,模拟法庭以其直观性、逼真性等特点对于培养其职业技能和法律素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重性一样,由于模拟法庭自身存在某些痼疾,它的实践意义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法律实践教学手段,其单独发挥作用的空间非常有限,只有通过与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和专业实习等其他实践教学方式的密切配合,尽量避免其形式上的流弊,才能真正实现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与能力的教学目标。

第一,不宜将模拟法庭设置为独立课程,我国各高校法学教育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就是不论自身条件如何,不加分析地盲目模仿照搬,希望藉此转变法科毕业生因职业能力低下在社会就业中的惨淡现实,然学生职业素质的提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所采取的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在教育模式日益多元化的当下,法庭观摩、案例教学、法律诊所以及到实务部门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方式与模拟法庭追求的功效并不矛盾,所发挥的作用也完全相同,而与前者相比,模拟法庭的学生参与度不高以及注重单一性的表演化倾向上更为突出,很容易落入形式主义的俗套。因而在教学设计时,没有必要与其他实践教学课程相分离,进行常态化设置。

就发展渊源而言,模拟法庭在英美法学教育中能够独立运行与其视程序如生命的法律适用传统有密切联系,无论规则的产生还是当事人救济的获得,只有经过法庭审理的形式才能最终完成,这是法科学生感知并吸收法律的主要途径。这一情形显然与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存在较大差异,由于受大陆法系影响,程序法与实体法是整个法律结构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两者间不存在孰重孰轻的问题,法律职业技能的掌握,既要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需进行多渠道、多形式的实践培训,模拟法庭也只能解决学生法学实践中的某些不足,不能把法学教学改革中的许多难以承载之重完全加在其身上,毕其功于一役。如果盲目地加以拔高,忽视其与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体制间存在的链接条件,不仅达不到当初的预设目的,还会在实施过程中造成南橘北枳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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