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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础教育中教育券制度的应用分析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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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06

皮科克和怀斯曼的收入相关模型。此模型中含有一个收入所得税机制,根据家庭的收入来确定教育券的价值:家庭收入越低,教育券的面值就越高。这一模型既强调市场中教育供给者与需求者的自由选择权,也确保了低收入家庭子女的入学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

北京师范大学的冯晓霞教授将教育券分为非排富性教育券和排富性教育券两种。非排富性教育券是给所有适龄儿童等面值的教育券;排富性教育券是给弱势群体以教育券补助。根据这种划分方法,弗里德曼的教育券属于非排富性教育券,而詹克斯以及皮科克和怀斯曼的教育券则属于排富性教育券。

三、各种教育券的利弊

(一)非排富性教育券的利弊

弗里德曼提倡的是非排富性教育券,也就是说,将政府原本划拨给学校的教育款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放给学生或家长,无论贫富,对学生和家长发放等额的教育券。由学生或家长来选择学校,将教育券交给自己选择的学校。学校将收到的教育券再上交政府,换回等值的教育经费。由于学生及家长掌握了择校权,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就会收到更多的教育券,也会得到更多的教育经费。教育质量较差的学校也会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以吸引更多生源。弗里德曼认为,通过教育券赋予学生和家长择校的权利,有利于从总体上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而政府并不需要增加投入。这一思想至少有两个优点:第一,学生和家长拥有了选择学校的权利。第二,学校的教育质量会得到提高。

按照弗里德曼的设想,非排富性教育券既可用于公立学校,也可用于私立学校。赞同的人认为非排富性教育券有利于促进公平。因为富人和普通人一样地纳税,甚至纳更多的税,而一旦为子女选择私立学校,就无法从政府那里得到自己“应得的”那一部分教育福利。通过实行非排富性教育券,富人就可以和普通人一样享受到政府的教育福利。其实这种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没有实施教育券制度的时候,无论富人还是普通人,所有的人都同样拥有选择的权利:要么享受政府的教育福利,让自己的子女进入公立学校;要么为了追求高质量、有特色的教育而放弃应得的教育福利,让子女进入私立学校。经过权衡之后,一部分人,尤其是富人,认为自己负担得起私立学校的高昂学费,或者认为私立学校物有所值,因此主动放弃了本可以在公立学校享有的教育福利。既然是自己的自由选择,就谈不上失去公平。

非排富性教育券意味着学生无论贫富都将得到政府的教育券,这会导致两种可能:要么增加政府的投入,要么高收入家庭占用普通家庭享有的补贴。在没有发放教育券的时候,大部分家庭的子女都进入公立学校学习,只有少数高收入家庭的孩子进入私立学校学习。政府对公立学校进行补贴,而不对私立学校进行补贴。实施了教育券制度之后,支付给公立学校的补贴转换成教育券的形式支付给了普通学生家长,而同时又增加了以教育券形式支付给高收入家庭的款项。这样就增加了政府的教育支出。在我国教育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必须增加教育支出才能实现这种教育券制度。这是第一种情况。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仍按照原来的教育支出额发放教育券,高收入家庭将会占用原本由普通家庭享有资金的一部分。把有限的教育资金从普通家庭抽出一部分来补贴原本已经高收入的家庭,这不仅是不必要的(因为高收入家庭并不需要补贴也仍然能够负担得起高昂的私立学校学费),而且也不是合理的(劫贫济富)。由于学生无论贫富都得到了等额的教育券,这实际上并没有缓解贫富差异带来的教育机会不均等问题,贫穷家庭的学生反而会因为富人学生参与补贴而得到更少的补贴,从而使他们的形势更加不利。

有一种看法认为这种教育券能够补贴私立学校,有利于提高私人办学的热情。但实际上这一措施只不过补贴了富人,私立学校并未从中获得更多收益。因为各所私立学校的学费虽然不同,每一所私立学校的学费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可能有所调整,但是在一定时期内,一所私立学校的学费相对是固定的。在实行非排富性教育券制度之前,这笔学费完全由学生家长支付。在实行教育券制度之后,学生家长从政府那里得到一定面值的教育券,自己补充一定的金额,将学费再交给校方,然后由校方到相关部门将教育券兑换成等值的款项。无论是否存在教育券,私立学校从家长那里获得的学费金额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只不过是从完全的货币支付转变为部分货币部分教育券支付。校方并没有从教育券制度中获得任何好处,得到补贴的是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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