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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
再次,以典型的法律活动——司法活动为例进行说明。司法活动的根本任务是在法院主导之下,以法律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争议(诉辨)双方的共同参与下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司法审判过程的最大特征在于“对抗性”,当事人(律师)之间就对于法律事实、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律的解释、法律漏洞的补充等问题相互辩论、自由辩驳,试图说服法官采纳自己的论点并作出有利于己方的判决;法官必须针对争议焦点、证据采信等问题批判性地采纳各方理由,通过合乎逻辑的法律论证,作出有说服力的公正判决,以使当事人更好地息诉服判,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246条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裁判依据,阐释裁判理由,反映控辩双方的意见并说明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可见,司法活动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批判性思维”活动:法律人为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在一定诉讼程序约束下,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进行分析、批判并最终构建法律论证思维活动。这一活动的基本特征是,“针对一个法律主张,构建和表达合情理的论证,以获得一个合乎自己预期的法律裁决;它的核心是发现、分析和评价理由。”
因此,对于法律人而言,批判性思维能力是一种重要的职业能力,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具有卓越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离不开批判性思维能力的训练。遗憾的是,由于我国文化缺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传统,在我国传统的教育中,批判性思维教育一起比较缺乏,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偏弱 在法学教育中也是如此。笔者认为,如果缺乏批判性思维的教育,中国的法学教育很难培养真正“卓越”的法律人。
三、加强法科学生批判性思维教育的途径
那么,应当如何加强法科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教育呢?
第一,尽量开设专门的批判性思维课程,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批判性思维课程是一门旨在培养学生批判性精神和训练批判性思维能力专门课程。批判性思维课程于20世纪70年代末在北美进入大学课堂;在我国,批判性思维课程则是在近十年来才开始作为通识教育课得以开设。从总体上说,批判性思维课程并没有成为高等学校普遍开设的课程,师资、教材、教学经验等方面都还很不成熟。根据上述关于法科学生批判性思维重要性的论证,笔者建议,有条件的法科院系要尽量开设批判性思维课程。批判性思维课程有不同的角度,如谷振诣等学者将哲学角度的批判性思维课程的风格区分为逻辑风格、修辞风格、交际风格等。基于法科学生的职业特点,笔者认为,应当以法律理论与案例为基本材料,主要从论证逻辑的角度展开,重在训练法科学生进行法律分析、评估和论证的能力。法科学生开设批判性思维课程,需要处理好与《法律逻辑学》课程的关系。目前,《法律逻辑学》基本上是法学学生的必修课,主要讲授的是形式逻辑;批判性思维课程与形式逻辑有密切的关系,也注重非形式逻辑的运用,是两者的综合。当然,目前给法科学生开设批判性思维课程,在师资、教材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在宏观上重视这一问题,在师资培训、教材建设方面予以大力支持。
第二,在教学文化上,建立一种师生平等对话的课堂氛围。在传统的教学文化中,教师是“先知”和“权威”,主动地“传道”、“授业”、“解惑”,处于一种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习惯于像海绵一样被动地接受。在这种教学文化中,“教师一切教的努力,学生一切学的努力,都只是为了把书本上的知识和真理存储在学生的脑海中,然后在一定的情境中有条理地再现出来。”学生形成了一种思维的惰性,不敢也不愿对老师进行质疑,老师也没有勇气甚至也没有足够的能力接受质疑,师生之间缺乏平等的对话,这显然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要培养法科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必须打破传统课堂文化,建立有利于培养和训练学生批判性思维的课堂文化模式。新型的教学文化应该是一种‘批判的充满智慧’的教学文化,在这种教学文化中,教师不再是知识宝库、法律真理的代言人,而成为教学群体平等者中的首席,成为与学生进行对话的伙伴;他(她)不只是有意识地教授学生一些微观的思维技能,而且要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带着批判的眼光,运用思维技能,进行各种有意义的接受性学习和探究性学习,原来单纯的给予与接受的过程转变成为教师与学生思维与思维、智慧与智慧、灵魂与灵魂的碰撞过程。
第三,改进课堂教学活动,在教学活动中注重训练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传统法学课堂教学着力于法律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讲解及运用,重在知识的传授,“授人以鱼”,即使是采用案例教学方法,其目的也主要在于以案例说明法条及相关知识点,出于这一目标,教师所设计的法律问题通常都是结构良好的问题,如假定已知事实(甚至是编造的事实,或者进行的重大改造的事实),要求学生根据对事实和法律的理解得出案件解决方案,学生只要按照教师传授的相关法学原理和法律条文就一定能得到“正确答案”。这种方式有利于学生尽快地掌握相关的法学原理和法律条文,但问题是,这一方面容易使学生的学习与法律实践活动严重脱节,另一方面,容易忽视案件处理中的法律论证,忽视学生思维能力的训练,对于批判性思维的训练更是极其欠缺。因此,要切实加强学生批判性思维教育,应当切实改进法学课堂教学活动,如采用“探究性学习”、“判例教学法”等教学方法,在课堂教学中贯彻批判性思维教育的理念,训练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努力达到“授人以渔”的教学效果。
总之,“卓越”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是“卓越”法律人才的内在素质要求,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必须强化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训练,就此而言,现行法学教育“任重道远”。
上文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批判性思维教育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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