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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荡式广告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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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6


  2.网络游荡式广告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目前,利用网络游荡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要有:利用链接技术将他人页面内容作为自己页面的一部分,用户也就因而不能接触他的广告;抄袭他人网站的内容,利用关键字所属网站时,该投机者的网站和该驰名商标的网站便能一同显现,投机者以此来搭便车,提高点击率。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主要侧重于对传统商业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规定,而对于利用网络游荡式广告进行不正当竞争却没有规定。
  3.网络游荡式广告的跨国问题
  互联网没有地域的限制,其行为可以超越一个国家的国界,传统的监管机构无非是一个国家的某个政府部门,但由于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可能在国外,监管机构无法将自己的权利伸展到国外,这涉及到另一个国家法律所确立的主权原则。另外,法治社会要求监管行为必须重证据,而网络信息很容易删除和更改,而且很难查清是否经过改动。
  二、网络游荡式广告的法律规制
  1.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
  (1)加强网络游荡式广告的立法工作
  完善现有法律,拓展新的立法领域,这是实现网络游荡式社会法治的基础。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网络游荡式广告直接相关的制度。首先确立主体,将网络游荡式广告的提供商纳入“媒体经营者”或“广告门体经营者”范畴,使其对广告内容承担一定责任,使用我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对网络游荡式广告的“游荡”加以限制,规定要设有点击才可打开广告窗口,不可不设关闭窗口。在打开窗口的基础上,打开的内容要保证健康无“公害”(减慢浏览速度、造成死机、带有病毒)。第三,制定专门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网络广告的特殊问题进行规范,对违法网络广告的监管进行特殊的规范。
  (2)建立一个联合性的监管机构
  网络游荡式广告的监督管理应属《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在经营性网站为他人设计、制作、发布网游荡式广告的,应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广告经营登记,广告的内容应由广告发布者负责管理,并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对违法广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另一方面,网络游荡式广告本质上是一种在网络上传播的信息,与其他网络信息的传播在技术上和形式上并不同,从对网络信息的管理来看,由文化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公安部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理的职责。在网络游荡式广告方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主导性管理机关,其他机构是协作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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