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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1
二、国有电力企业职务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
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复杂的,既有社会大环境影响的原因,也有教育不到位、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周密的原因。笔者认为,诱发国有电力企业职务犯罪的主要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机制方面
虽然干部监督机制已初具规模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也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即存在临时应急的多,完善配套的少;治标的多,治本的少;一般硬性规定的多,具体可操作的少;正面规定的多,逆性规定的少等问题。如廉洁自律登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大多流于形式,只要求填报,是否属实却无监督检查措施。再者在干部的管理、选拔、任用上缺乏有效的连续性,导致对重点人、热点岗位把握不准,监管力度不够,致使一些有违法违纪苗头的人员长期占据在热点岗位上。另外,预防工作仍然是零打零敲,不呈系统性和机制性,或者说仅仅是蜻蜓点水式,大都是在做表面应付工作,炮制一些所谓的“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却很少去深入开展一些有益的建设性工作。心理方面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人的行为是受人的心理支配的,行为只是人的心理的外在表现而已。国有电力企业要求涉及人、财、物重要岗位的上岗人员必须具有健康的心理,必须具备抵御外界不良诱因刺激的能力,但部分人员由于错误心理作祟,在膨胀的私欲驱使下,走上了自毁前程的犯罪道路。
一是侥幸心理。国有电力企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都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但是职务犯罪者仍是明知故犯,其中侥幸心理起着决定性作用。侥幸心理使人丧失理智,自认为做事巧妙,不会轻易被发现、被查处,或者认为平时大量的正常工作足以遮掩住“偶然”的一个污点。殊不知,正是这一个污点却使自己丢掉了做人的根本。
二是攀比心理。职务犯罪者发现个别上级领导的违法违纪行为在暂时没有暴露的情况下,获得了相当大的好处,致使他们心理失衡,于是产生了别人能做,自己为什么不能做的念头,进而驱使自己走向了职务犯罪的深渊。
三是不满足心理。其实职务犯罪者并非家庭生活困难、经济状况窘迫,他们之所以干以权谋私的事情,主要是把金钱视为人生的第一要义,有一千想一万,有一万想十万,受这种心理支配的人就会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利用职权去谋取钱财。
3.社会方面
国有电力企业与社会有着广泛的接触,它是面向社会的一个窗口,其职务犯罪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社交不谨慎,失去了应有的警惕性,对于不法分子的攻势乱了阵脚,贪图享乐,在金钱和物质的引诱下,很可能走上歧途。实际情况正是如此,大部分职务犯罪一般都表现出内外勾结的特点。
当然,诱发职务犯罪的因素决不仅限于以上几种,而且这些因素在短时间内很难消除,所以职务犯罪的预防亦需要相应的过程,同职务犯罪的斗争必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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