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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30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1.2.1国外研究综述
南京大学商学院的陈锐通过对近年来的自然垄断理论进行研究,得出“古典政治经济学对于自然垄断的认识,是基于稀缺性自然要素的占有关系(即所有权制度),从而使得自然垄断与自然要素分布的不平衡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结论。
广东江门市五邑大学的刘冰(1998)通过对各国反垄断相关法律进行研究,从而将各国的垄断概念进行比较,认为各国立法对垄断的相同认识主要是:第一,垄断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垄断者在有关市场上持有垄断权力;二是故意获得或维持这种力量;第二,垄断实质上造成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限制和排斥竞争。第三,垄断行为包括垄断主体的个别行为和联合行为;第四,垄断违反自由竞争原则,并为法律所禁止。
东北财经大学的肖兴志、张曼(2001)对美英日三国的自然垄断型企业改革中存在的共性进行了研究,指出了自然垄断型企业存在的经济合理性,并建议采取引入竞争机制与完善产权制度并存的方式,有效发展垄断行业中的企业。
安徽大学经济学院的马怀礼(2002)指出我国的部门、行业垄断,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并目-以行政垄断、自然垄断和市场垄断三种态势共存着;由于我国部门、行业垄断形成的特殊原因,这三种垄断常常交织在一起,通过垄断体制、垄断结构以及垄断行为一起最终达成垄断的作用;并最终给出结论:打破我国部门垄断、行业垄断的根本途径是认真解决政企不分的垄断体制;调整以自然网路为基础的垄断结构;制止通过各种形式的结成联盟来控制市场的垄断行为[13]。
庆阳财政学校的张兴锁(2003)在对垄断行业成因及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要发展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转换政府职能,打破行业或部门垄断,拆除地方政府所设置的市场壁鱼,建立国内统一市场并使之与国际市场密切结合起来,才能顺应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14]。
西安石油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胡健、马行天、张凡勇(2004)在综合当前学术界关于自然垄断的界定及成因问题讨论的基础上,归纳了国内学者关于我国自然垄断产业的特征以及存在问题的讨论,并对这些学者们关于中国自然垄断产业改革的研究进行了述评[15]。
第2章中国民营中小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壁垄分析
2.1垄断的概念及分类
(1)垄断的概念
对于垄断的概念相关文献的说法不一,而且国内和国外也有一定的差别。国内对于垄断的描述大意如此:垄断(monopoly) —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网市利”。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而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少数资本主义大企业,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
广东江门市五邑大学的刘冰认为:世界各国不可能有一个统一的垄断定义;并在《垄断概念的比较》一文中指出了其中的原因:其一,各国立法上规制的垄断与一个国家经济的要求,经济政策的导向密切相关;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炯然不同,决定了各国对垄断有不同的认定内容。另外,一国对于垄断的立法,也因为该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经济发展方式和经济的组成形式有不同的要求,同样也会造成垄断的定义不同个,也就是说,垄断是一个不断变化发展着的概念。
英国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第六、七和第八条规定了垄断现象的定义。指出一种特定的货物中不少于1/ 4是由同一个主体、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彼此限制竞争的人供应与被供应时,也属于垄断行为。从该个定义可以看出,垄断现象是否存在的评价标准是供应,而不是生产或消费。
《谢尔曼法》中构成垄断违法必须具有垄断权利并蓄意获得或继续拥有有这种权利。在垄断权利方面,该法律未对任何特定的市场份额进行说明,其中主要的影响因素即:该权利属于无须进行竞争就有决定价格和建立垄断经营壁垒以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权力。
根据德国现行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企业或企业协会为共同的目的所订的合同以及企业协会的决议,其目的如果是限制竞争,且影响了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市场情况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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