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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法独立性本质的探讨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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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2

  二、从商法的法律地位看商法具有独立性
  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以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独立性决定了商法的发挥作用与其生命力,它是一个基础,商法的法律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属于一个独立的部门,商法、经济法和其他法律部门之间是有区别的。
  (一)商法与民法的区别
  1.商法与民法的理论基础是以个体为基础的,是为了保护个体的经营利益,民法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2.商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的是独立主体,而商法主要就是调整商人之间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商法调整对象限于财产关系。
  3.商法主要是为了有效的进行商事活动,商法主要的目的坚持简便、公平、信用和安全的原则,民法不是以立法为主要理念,它主要遵循的是自愿、公平、平等和守信的原则。
  4.商法与民法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一般认为商法属于私法,但是却受私法调整的同时还受到公法和行政机关的影响,民法纯粹是属于私法,虽然受到私法的调整但是还是比较小的。

5.商法与民法的产生效果不同,商法是为了保护商人的利益,从而鼓励交易刺激从商,而民法则是在更多的场合中贯彻严重违法行为无效的原则。
  (二)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1.商法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不同。商法是为了使上市行为更加的快捷和高效,经济法是通过经济活动使个体逐渐的转向社会化和公序化。
  2.商法与经济法的约束对象不同,商法是为了规定商人的地位和组织形式、商事的交易行为规则及违反原则的后果,同时还规定了商事行为的技术性和营利性原则,经济法的只是规定了政府干预经济的方法,对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政府要进行及时的干预与调整。
  3.商法和经济法所调整的利益各不相同,商法是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使得商事行为可以正常的合法的进行营利,经济法主要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服务的,是为了维持一个正常的、公平的和平等的竞争环境,为所有的商事主体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参考文献:
  [1]樊涛,王延川.商法总论.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2]张民安,刘兴桂.商事法学(第三版).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7.
  [3]张安民.论商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复旦民商法学评论编委会·复旦民商法学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任尔昕,石旭雯.商法理论探索与制度创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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