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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团购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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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一)违约责任

团购行为本质上属于合同行为。理论上来讲,一旦发生商品或服务质量的纠纷,消费者则应当依据《合同法》,向商家主张违约者责任。但是,消费者直接向商家申请维权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在明确各方主体民事责任的同时,有必要在不违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扩大团购网站的责任。以此促使团购网站在公布团购信息之前,更为细致谨慎地行使对商家和产品的审查义务。

如果消费者凭电子券请求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商家拒绝兑付消费券,则团购网站构成无权代理行为。又由于消费者有足够理由相信团购网站所售商品的真实性,即团购网站拥有商家的代理权,因此,团购网站在此构成表见代理(实物销售中也可能存在)。如果商家拒绝兑付,则消费者可以基于“表见代理”要求商家承担因合同履行不能而产生的责任,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追究团购网站的责任。出现拒绝兑付的情形,多半是因为商家成本上升、让利空间超过预算的反悔之举,团购网站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商家追偿。

(二)侵权责任

一般谈到团购侵权,关注的重点都是消费者的权益遭到侵权如何保护;实际上,随着团购网站的满天飞,很多品牌商家也成为被侵权人。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产地、认证标志以及销售“处理品“、”残次品”而谎称正品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一方面,这些所谓的低价“正品”质量伪劣,蒙在鼓里消费者往往却以为正品不过如此,严重影响了相关品牌商誉。另一方面,大量山寨货的涌现,不可避免地稀释了正规商家的销售量,使其利润受到严重影响。尤其是对于某些高端商品,其营销策略便是通过严格控制供货渠道,采取直销或者限量销售的方式,来获取消费者的追崇。团购网站却利用非正规渠道取得相关产品并进行大量甩卖,不论所售商品真伪,会对该品牌价值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三、团购行业的规范措施

(一)登记准入,严格限制主体资格

对组团人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进行监管,能从源头上遏制团购中的违约、侵权行为。目前在国内活跃的团购网站中,真正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简称ICP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的网站,只有少数几间;只有ICP备案注册,但无工商登记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团购行业的从业者必须取得相应的商主体资格,在工商局完成正式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网站在注册登记时,至少应当提供详细真实的身份证明、住址、办公地址、服务类型等信息。笔者认为,介于团购往往具有受众广、交易金额大的特点,考虑到团购网站的责任承担能力,能够获得市场准入的主体应为商合伙或者商企业。另外,对团购网站的资金实力也应该做出必要的限制,甚至引入保证金制度,最大限度的防止“空手套白狼”、出了问题无处追偿的现象。

(二)引入全行业信用评级体系

消费者目前在作出团购决定时,只能依据团购网站的自我宣传和相关商品的介绍进行选择。不难看出,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团购网站占据了绝对的主动权。淘宝网能成为国内最成功的以C2C为主电子交易平台,其信用评价体系可谓功不可没。为了给消费者一个决策参考,也为了给各团购网站以警示和鞭策,引入外来第三方强制性的信用评级体系。这个“外来第三方”最好是政府监管部门:既可以避免网站内部的自卖自评,也可以杜绝现有的某些以收费进行排名的“推荐”榜误导消费者。

该信用评价体系应该覆盖全行业正规团购网站,以销售量和消费者评价为双重指标,实时更新网站的排名。为了使得体系更为科学,可在总体排名下分设休闲娱乐、美食、网上购物等子排名;消费者在针对每次团购打分时,亦需要就实物与评价描述是否相符、实惠程度、商家服务态度、物流速度等内容进行评定。信用评价体系也应定期公布网购“黑名单”,并及时对其采取行政或刑事手段进行处理。

(三)对团购网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网络团购全程采取无纸化交易,一切交易凭证都存储在网站提供的交易系统内。消费者一旦需要维权,取证就极为困难。因此,在排除消费者恶意的情况下,一旦团购网站遭到起诉,应由其承担自己无过失的举证责任;若在消费者指证的事实范围内,团购网站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团购网站谨慎行使其对销售方的审查义务,也可以减少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常见团购欺诈行为。

参考文献:

[1]张文飞.团购业务中的几个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9,(9下).

佘艺颖.Groupon模式团购的法律行为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02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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