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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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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9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进出口业务通常无法取得相应的进出口报关单收付汇凭证,难以按现行的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规定正常结汇,外汇大都只能够留存境外或者通过地下钱庄、个人多次携带等方式回流国内,增加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结汇成本和资金周转压力,限制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4、企业难以获取退税所需的票证,无法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由于采购来源、出口报关方式等各方面的原因,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难以获得与出口货物相匹配的增值税发票和出口报关单退税凭证等相关文件,因此不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四、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未来发展的思考

跨境电子商务特别是跨境小额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日益凸现,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一种新趋势,正在悄然引发世界贸易的变革,应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1、尽快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综合监管体系

2012年5月,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等八部委联合启动国家跨境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对跨境电子商务所涉及的海关监管、商检配套、支付方式、物流服务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探索解决跨境电子商务B2C模式中遇到的通关、检验检疫、结汇和退税等问题,这标志着我国跨境电子商务进入一个阳光化、规范化的新发展阶段。未来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在监管环节应更多地使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涵盖海关、检验检疫、外管、国税、商务部门、电商企业、物流企业、支付企业在内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监管体系,实现数据的标准化和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将有利于提高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的通关便利化,有利于提升各监管部门的行政效率,有利于在大数据时代及时掌握外贸运行的真实情况、为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的依据。

2、提前防范规则风险,掌握制订规则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作为多边贸易体系支柱的世界贸易组织(WTO)一直对电子商务这个新议题给予极大关注,在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终文件及其后达成的其他协议中已包含了大量规范全球电子商务的规则:对于纯粹电子输送的交易属于服务贸易范畴,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则;对于只是通过电子商务方式完成定购、签约、支付等环节,货物仍通过传统运输方式送至购买人所在地的电子商务交易则归入货物贸易范畴,适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的规则。1998年5月20日,WTO部长会议在日内瓦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各成员承诺对纯粹电子输送的进出口贸易给予零关税的待遇。此后,由于WTO的多边贸易谈判举步维艰,迄今尚未能达成任何货物贸易和电子商务的新协定。跨境电子商务的顺利开展和持续发展必须依托健全的全球性制度安排来提供保障,我国必须提前对跨境电子商务模式未来面临的规则风险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性质界定、关税征收、贸易争端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个人信息隐私保护、经济安全等问题认真研究、确立边界,掌握制订规则的主动权和主导权。

3、注重行业规范引导,探索建立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长效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目前还处于市场启动期,部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成功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产品策略和营销方式等商业行为进行简单的模仿、抄袭,价格战、无序竞争现象比较普遍。为实现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有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信用体系、监管体系建设,健全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积极引导跨境电子商务向阳光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创建良好的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自律、诚信经营的跨境电子商务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其中包括:探索建立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及经营行为的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加强对出口产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减少因知识产权问题引发的贸易摩擦,不断提升我国出口产品和出口品牌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注重发挥行业组织在加强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行业权益和处理国际贸易摩擦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行业组织开展的公益性活动予以适度的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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