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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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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4

3、商业中介课税点减少,增大了税收流失的风险

在电子贸易中,消费者可以从厂商的网站直接和厂商进行交易,而不需要中介如代理人、批发商等,而实际税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来自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随着电子贸易的发展,这些中介在税收中的作用日益削弱,是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国内银行可以提供纳税人的情况,但近年来网上银行的电子货币的发展,出现了设在避税地的网上银行及其提供的“税收保护”,因而削弱了税务机关对网上交易的监控力度,无法像传统贸易一样征税。传统贸易的征税是以审查企业账册凭证为课税的依据,但电子商务的数字化、无纸化对课税增加了前所未有的难度。电子贸易不再有传统的账册,取而代之的是存储于计算机中的数字信息,而对这些数字信息可以随意地由企业自行修改。一方面,这些给税务部门对全面掌握企业的贸易情况带来难度,另一方面,即使税务部门掌握了企业的一些贸易信息,而这些信息可能都是假的。所以,税收稽核不能根据企业贸易的实际交易量来稽查。现行税务登记依据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也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应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的空白地带,对电子商务的征纳税法律责任将无从谈起,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开展征管。

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思考

1、我国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

为促进我国税收健康有序地发展,税收应遵循税收中立性原则、税收公平性原则和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中立性原则是指保持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税负一致性,也就是说,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不存在优劣之分,并在电子商务市场体系没有完善之前,可以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以避免因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出台及其不完善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公平性原则是纳税人无论采用传统贸易方式还是电子商务方式都应享有同等的税负,这样人们才愿意选择进行更多电子商务活动,电子商务也才能够稳定的发展。同时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原则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本国的税收权益。具体讲就是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为国内外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防止巨额税款的流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能够在国际税收的对抗和协调中找到利益的均衡点,最终形成新的国际税收格局,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总体框架

(1)以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为基点,全面启动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目前,我国还没有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但是我国的税务部门以现行税务法律制度为基点,对电子商务条件下的税收征管手段的现代化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较好的成果,如“三金工程”,但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许多问题。电子商务税收信息系统应以互联网为基础,建设对非网络交易征税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和对网络交易的电子征税管理系统,严密监视网络贸易,跟踪贸易数据流向,依据贸易规则和法律依据进行税收征管和税收稽查,同时利用互联网的普及性,纳税人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申报和纳税。

(2)完善立法。第一,完善现行税法。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对于电子商务征税的规定还是空白,因此应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适用的税收条款,做好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的衔接,使税收征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研究是否确定电子商务的网址和服务器视同为常设机构所在地或经营活动所在地等问题。第二,完善金融及商贸立法等相关法律。针对电子商务的“隐匿性”导致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问题,完善相关法律,如明确数字化发票作为记账核算及纳税申报凭证的法律效力,认定恶意修改为违法行为。

总之,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模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迅猛发展,在我国建立电子商务涉税法律规定和法制框架已是势在必行。制定规范的、科学的税收法律对于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保证税收、促进经济发展必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从而亦使电子商务的发展走上有中国特色的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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