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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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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4

(一)登记准入,严格限制主体资格

对组团人的主体资格和行为进行监管,能从源头上遏制团购中的违约、侵权行为。目前在国内活跃的团购网站中,真正获得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简称ICP证)和公司营业执照的网站,只有少数几间;只有ICP备案注册,但无工商登记的现象也普遍存在。我国法律应明确规定团购行业的从业者必须取得相应的商主体资格,在工商局完成正式注册,并完成税务登记。网站在注册登记时,至少应当提供详细真实的身份证明、住址、办公地址、服务类型等信息。笔者认为,介于团购往往具有受众广、交易金额大的特点,考虑到团购网站的责任承担能力,能够获得市场准入的主体应为商合伙或者商企业。另外,对团购网站的资金实力也应该做出必要的限制,甚至引入保证金制度,最大限度的防止“空手套白狼”、出了问题无处追偿的现象。

(二)引入全行业信用评级体系

消费者目前在作出团购决定时,只能依据团购网站的自我宣传和相关商品的介绍进行选择。不难看出,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团购网站占据了绝对的主动权。淘宝网能成为国内最成功的以C2C为主电子交易平台,其信用评价体系可谓功不可没。为了给消费者一个决策参考,也为了给各团购网站以警示和鞭策,引入外来第三方强制性的信用评级体系。这个“外来第三方”最好是政府监管部门:既可以避免网站内部的自卖自评,也可以杜绝现有的某些以收费进行排名的“推荐”榜误导消费者。

该信用评价体系应该覆盖全行业正规团购网站,以销售量和消费者评价为双重指标,实时更新网站的排名。为了使得体系更为科学,可在总体排名下分设休闲娱乐、美食、网上购物等子排名;消费者在针对每次团购打分时,亦需要就实物与评价描述是否相符、实惠程度、商家服务态度、物流速度等内容进行评定。信用评价体系也应定期公布网购“黑名单”,并及时对其采取行政或刑事手段进行处理。

(三)对团购网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网络团购全程采取无纸化交易,一切交易凭证都存储在网站提供的交易系统内。消费者一旦需要维权,取证就极为困难。因此,在排除消费者恶意的情况下,一旦团购网站遭到起诉,应由其承担自己无过失的举证责任;若在消费者指证的事实范围内,团购网站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当承担违约或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促进团购网站谨慎行使其对销售方的审查义务,也可以减少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常见团购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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