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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编辑:sx_yangk

2015-11-02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2008年两会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领域内的新内容和新目标,也是针对中国传统政府管理体制提出的新概念。与过去管制型政府相比较而言,服务型政府旨在建设一个民主、法治、高效的以“服务”为执政理念的现代政府。实现政府改革与创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从官本位到民本位转变,这是政府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中国政府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方向。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和经济学家赋予治理(governance)以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涵义也与government相去甚远。

“治理”一词于1989年首次出现在世界银行报告中,之后被广泛用于政治发展研究当中,逐渐发展成为一个内涵丰富、适用性强的理论,成为各国政治、经济、社会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更少的统治,更多的治理(LessGovernment, More gov-ernance)”已经成为新一轮国家改革和发展的口号和目标。

学者们赋予“治理”的涵义众多。罗茨( R. Rhodes)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以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库伊曼( J. Kooiman)和范·弗利埃特(M.Van Vliet)认为:“治理的概念是,它所要创造的结构或秩序不能由外部强加;它之发挥作用,是要依靠多种进行统治的以及互相发生影响的行为者的互动。”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 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做出了明确的定义,极具代表性和权威性。该报告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认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

根据治理理论的研究现状来看,“治理”是内涵丰富、适用性强的概念,一般指政府部门、社会福利机构、私人企业、社团组织以及个体等等各种活动的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

标签: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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