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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旅游公共行为比较研究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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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30

充其量是在涉及全市大的旅游活动中,市政府用这一机构的名义召开协调会,这一点B市也是如此。而A市却恰恰相反,该市旅游局正是利用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大好机遇,将这一机构的组织职能长期化、制度化,使用频率要大大高于B市。

(2)作为城市旅游管理体制的第二层次组织机构——市旅游局,两市都建立了,只是旅游局的性质不同。A市旅游局属于政府的工作机构,局内干部属于公务员序列管理,所有经费理应由财政承担;B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属于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局内干部属于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所需经费理论上并非全由财政承担。

(3)作为城市旅游管理体制的第三层次组织机构——市旅游协会,两市都建立了,但在充分体现它的自治性方面,二者仍有区别。从B市旅游协会的组织结构上看,城市旅游公共行为比较研究旅游局长兼旅游协会会长,旅游局旅游管理科负责协会的具体事务,即非政府组织的职能由政府组织来执行,实质上是“政社合一”,这是全国性的通例。A市由已离任的旅游局长担任旅游社会团体的会长,初步改变了原来“政社不分”的局面,尽管并非理想,但从形式上对这一层次的自治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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