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政通人和是实践和谐民族交往的基础。
政通人和是和谐社会的体现。和谐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政治稳定,体现在民族交往中就是民意通畅、民气顺达、民心安定、民风朴实、民间祥和。要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应加强少数民族社会的民主政治建设,应充分重视、真正确认少数民族在民主制度建设和政治参与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在国家的总体指导下,尊重各民族在民族交往中的自我选择与创造精神,尊重不同民族文化存在与发展的权利,建立有利于民族文化与现代文化相互对接与调适的制度机制与政策环境,使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实现有机整合和主动适应; 同时要动员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政治,尽可能畅通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使少数民族能够依据制度实现政治参与,减少或杜绝非制度政治参与,以正常途径和渠道解决少数民族因社会转型而出现的利益调整和利益保护问题。对于在同一民族和不同民族的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都需要充分运用利益分配机制、利益平衡机制和自然生态调控机制去协调它们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利益合作,以实现各种民族利益要求都得到合理满足。其次实现政通人和要充分依靠法治国家的建设,依法治国也是政通人和的重要保障。民族和谐是法治建设的目的,法治是建设民族和谐的手段,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关系。从当前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来看,我国已进入转型的关键阶段,既是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多发期,体制性障碍、结构性矛盾、现实性问题集中呈现,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时,法治所承担的促进民族合作、协调民族利益冲突的任务更加迫切。 ”坚持以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处理族群 ( 民族) 问题,……所有公民不论族裔 ( 民族) 成分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所有公民均享有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迁徙、生活、工作的权利,……加强对一切处于经济社会滞后的地区和公民的发展援助,促进全国人民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15]”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问题只有在不离开平等原则的彻底的民主国家中,通过颁布全国性的法律才能解决。“[16]法治就是依法办事,民族法治就是要求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民族事务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进一步促进民族和谐交往。我国各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表现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 这种关系突出表现在民族交往心理的差别,这种差别有认识方面的,也有实践方面的。不管哪个层面都有可能引发民族矛盾。这就说明必须加强民族法制建设的重要性,通过法律制度的实施,合理疏导各种民族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切实保障各民族的平等权利,实现各民族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进一步推动和促进和谐的民族交往。
( 二) 利益共享是实践和谐民族交往的动力。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以和谐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规范和原则,就是为了使各族人民在相互交往、接触、沟通的过程中,增强对彼此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展的承认和尊重,协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民族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在社会主义阶段,各民族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非根本利益上,各民族之间仍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资源开发中践行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共享说到底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建立这样一个机制,能够克服原有资源开发与利益分配机制中忽视资源所在地政府和资源所在地居民利益的弊病,形成各方利益主体在资源合作开发中共生共赢的分配模式。既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又有助于增强社会的稳定程度。物质利益即经济利益是人们进行经济活动的直接原因, ”在古代,每个民族都由于物质关系和物质利益而团结在一起“。[17]”要使各民族真正团结起来,他们就必须有共同的利益。“[18]这个共同的利益就是民族平等的社会基础即经济关系中结成的纽带。只有实现了利益共享,才能不断发展共同利益。民族利益包括民族总体利益和民族个体利益。从民族个体成员来说,民族总体利益是比较抽象的,难以体会和辨明的,而民族个体利益则是直接感受和容易辨明的。正是由于民族个体成员都是经济活动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更加清楚地意识和感受到民族经济交往的现实意义。实践证明,只有建立起以平等为基础的利益共享机制,事关民族个体成员切身利益的经济活动得以保持和延续,并在实践中逐步优化为稳定的方式或内容,才能推动和谐的民族交往日益巩固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