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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劳动关系的冲突与合作研究分析

1970-01-01

  (二)和谐劳动关系的性质和意义。
  我国大力发展的市场经济本质就表现为对生产资料和商品占有的不同,因为只有不同的占有程度,才有了交换的需求和供给的产生,市场和经济才能发展。所以说,和谐劳动关系不是要否认利益的冲突,而是要正确承认生产资料占有和劳动目的的异化,摆正双方以及政府的位置,劳动关系中在市场上形成的问题交给市场去解决,由雇主和工会及其组织协商、谈判,政府应该减少对具体事件的干涉,在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基础上,制定法律、政策,平衡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主体及其力量的平衡,这是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首要条件。
  和谐并不是简单的意见完全一致,没有矛盾和冲突,而是承认矛盾并且冲突可控。雇主和工人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劳动目的和利益上的最终分别,决定了“一元论”
  的完全一致的利益关系在市场经济下是不存在的。所以和谐劳动关系的提出只能意味着合作。这是雇主与工人在其目标中共同部分的作用下,就生产条件和劳动关系的调节达成合议。在这个过程中,冲突被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双方都同意冲突解决的原则和方法。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基础,规范和调节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当的资本收益。
  劳动关系不仅仅是一种合同规定,更是一种状态。
  前者是指建立在雇佣和个人责任等纯市场原则和组织制度规定的义务基础上的关系;后者则指将员工视为投资而非成本,并让其参与决策而形成的长期关系。‘1副和谐的劳动关系应该更重视状态,因为和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的沉寂并不意味着冲突的消失,只有长期的合作才能带来最终和谐稳定。其中员工参与决策和集体调整方式有助于提高组织功能的发挥,有助于协调利益冲突,以及和谐的表现形式。所以,对于劳动关系来说,冲突是其本质特征,和谐与合作是现象和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