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说,以劳动合同的缔结为标志的一系列活动,将劳动关系由市场带入了企业内部,为了实现合同标的。
工人被要求接受雇主的权威控制,在人身上从属于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这就由经济基础的不平等带来了权利的不平等。雇主和管理者通过不同的管理方法、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对员工的行为和义务做出规定,并迫使工人遵守,这本身就是力量的施放过程。同样,工人也不是毫无反抗能力的,通过个人和集体力量也会对雇主施以压力,以协商、谈判、产业行动的方法,体现出对权利和和益的争夺。而当一方或双方对谈判结果的执行有异议而要重新缔结条件时,冲突或集体争议就在所难免了。
(二)对劳动目的的不同要求是冲突产生的主观原因。
劳动关系产生和发展的核心在于劳动,这也是实现生产的最根本形式。马克思将劳动定义为:人与自然发生的过程,是人在通过自己的行动,调解、规范和控制自己与自然的代谢作用的过程。【lu其中有意识、有目的改造世界是人类劳动与动物本能最根本的区别。所以,在市场经济下的劳动关系中,对生产资料占有的客观现状决定了雇主与工人追求不同的劳动目的,当双方的追求的目的不可协调时,冲突就自然会发生。
这是因为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与普通商品交换不同,劳动力与其所有者不能完全分开,这就必然会在劳动力的使用中引入人的主动性。利润和市场价值的增长是雇主的最终目的,这也是由资本的扩张和贪婪的本质所决定的。【l 2J而在一个工业社会中,工资收入是个人生活唯一的基础。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在总收益固定的情况下,工人工资的增加意味着利润和投资的减少,这种根本经济利益的矛盾不可调和。而在确立劳动力和报酬的交换关系时,作为交换承诺载体的劳动合同,并不能完全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行为,因此双方关系从建立就存在不确定性。
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中,为了保证资本的升值和企业的利润率、效率、生产率和增长率,管理者希望员工服从企业政策和管理决定。而员工却希望能够影响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的决策,能就报酬和工作内容进行申诉和谈判。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就这些利益的冲突最终会表现为权利冲突,冲突的结果决定于双方力量的动态平衡和第三方的调节,比如法律、国家政策、或政府的介入。
因此,企业内管理者与工人之阃的冲突和争议都是企业雇佣关系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劳动关系中常态的矛盾。
从另一个角度看,劳动关系的冲突也是由物权和劳动权等人权的竞争所决定的。虽然雇主占有开展生产所需 的生产资料,但是实际生产却由工人来完成。其中一方为生产资料所有者,拥有处置权;另一方为资料的操作者,拥有处理权,也即劳动权。双方都想在劳动过程中对生产有更大的控制权,从而增加己方在生产结果中收益分成所占有的比例。这种物权与劳动权的冲突就表现为在劳动关系的效率、公平和发言权上的冲突,因为作为个体自由基础的物权同时要为经济效率和自由服务,所以物权就不是不可侵犯的。¨到那么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雇主就不能以物权的神圣要求劳动者劳动权利的屈从,所以利益的冲突就会伴随着双方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