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2015-11-11
(二)判决、执行随意性大,缺乏统一透明标准
罚金刑的规定大多没有具体金额标准,伸缩性强,弹性大。刑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有些地区虽然规定有参考指数,但也定的比较宽松,这种金额上的伸缩性很容易造成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凭借主观判断、随意甚至滥用罚金刑。突出表现为部分被告人犯罪情节相似主刑一致,所判罚金金额悬殊,多者上万,少则一千。在罚金刑执行过程中,法院减免罚金刑数额随意性大,透明度低,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
(三)缴纳罚金作为量刑的从轻情节,罚金刑异化为赎刑
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虽然是附加刑,自由刑与罚金刑之间也并不存在折抵关系。但是,刑事审判中,某些法院受利益驱动,把部门利益与罚金挂钩,往往将罚金的缴纳视为自由刑从轻处罚的情节。同样的犯罪,类似的情节,因缴纳罚金情况不同,而导致自由刑轻重有别。共同犯罪,同案犯也因罚金缴纳有别而导致自由刑各异。这种做法事实上是改变了罚金的性质,把罚金的有无、多少当成量刑幅度的依据,成为犯罪分子被判处人身刑刑期长短的一种前提条件。这样一来,刑罚不但不能起到惩罚和教育的目的,而且还会给犯罪分子及其家属和社会造成“有钱可以买刑,可以开脱罪责”的不良影响。
(四)执行流于形式,执行难问题突出,有失法律尊严
在判处罚金的案件中,法院仅依据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并处或单处了罚金,而往往忽略了被告人的经济承担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罚金刑的执行存在很大难度,一般情况是除了先期缴纳的罚金外,其余的大都是有名无实,或罚金缴纳数额严重不足,或隐匿财产拒不缴纳,致使罚金刑得不到执行,流于形式,也有失法律的严肃性。据调查,该基层法院2005年5月至2009年5月判处罚金的案件,有80%以上的并处罚金未能执行。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部门利益驱动是导致罚金刑过多过滥关键原因
据了解,目前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罚金等,地方财政大多返还归其使用,用于法院基础设施建设、办公条件改善等,一些基层法院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惜以牺牲法制环境为代价,随意适用罚金刑,或给刑事审判庭下达罚金指标,对单处或并处罚金的案件听之任之,应该说这是适用罚金刑过滥、过多、适用不当的主要原因。部分案件承办人受人之托,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本着“花人钱财、给人消灾”的思想,利用手中的权利,减免被告人人身刑的处罚,这是罚金刑适用过滥过多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自由裁量缺少监督及关系人情等因素的存在导致罚金随意性大,透明度不高
关于罚金刑的适用,我国采用的是普通罚金制、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三种方法。这三种方法在案件的具体操作中,法官拥有很大的裁量权,罚金数额可高可低,甚至高低之间相差悬殊很大。这样,由于法官的素质以及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再加上缺少应有的监督,罚金刑的适用很容易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公共政策论文500字。
相关推荐:
标签:公共政策论文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