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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执行偏误及其矫正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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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目前政策执行偏误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相关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

1) 政策执行的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

从信息论的角度来看, 公共政策执行是一个信息的发散和汇集过程: 政策执行主体一方面向社会释放、传递有效信息, 另一方面要不断从社会获取有利于政策执行的大量信息。信息沟通机制的不健全, 使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信息交流严重阻塞。一方面, 政策制定与执行缺乏公众参与机制, 政策透明度低, 政策接受者在政策实施时往往对政策内容和目标一无所知, 或道听途说、一知半解, 因而难以在短期内认同这一政策, 政策执行难度和风险当然加大。另一方面, 政策执行缺乏信息反馈机制, 政策执行盲目性大, 政策评估缺少依据, 政策效果难以认定。从控制论的角度来看, 政策执行其实是一个信息的控制过程。然而, 没有良好的信息沟通, 这一过程是无法有效控制的。因此, 政策执行过程中信息渠道不畅, 信息沟通偏误, 政策执行出现偏误也就在所难免。比如, 2003年的“非典”事件, 就是因为开始之初, 疫情信息“上行”中瞒报、“下行”中封锁、“平行”中缺乏沟通, 才演变成一场重大公共危机的。

2) 公共政策执行的权力结构不够合理

虽然我国很早就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放权与收权”的探索, 但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建立一种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模式, 没有对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职责进行明确的界定。这样,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以及利益关系就难以在规范化的轨道上有序运行。这样, 在对中央与地方政府权力关系的调整上往往就带有比较明显的随意性。正如1958年毛泽东在回答访问我国的英国元帅蒙哥马利所提出的关于治理国家的经验时所说的: “我没有什么经验,就是中央集权多了, 我就下放一点; 地方分权多了, 我就收上来一点。”这种调整的随意性往往容易导致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陷入“一统就死, 一死就放, 一放就乱, 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之中[ 6 ]。这样不仅造成中央政府权威流失,并且由于在下放权力的同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对地方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的机制, 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泛滥。另外,我国社会的政治权力结构是一种典型的“双重的双轨制结构”, 即一种是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权力结构和民主制的权力结构的双轨制, 另一种是党的权力体系和政府的权力体系交互起作用的双轨制。我国的公共政策过程就是在这种政治权力结构框架中和这种行政权力运行机制中运行的, 这样, 政府的公共决策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这种多重领导体制和其他多种复杂矛盾因素的制约和影响, 政府所制定和执行的公共政策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一系列的偏误。

3) 公共政策执行的监控机制不力

监督是管理的重要环节, 也是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行政监察体系对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但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 依然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主要表现在: 执行系统的监督机制因体制的依附性而难以正常运转; 监督主体因其主体意识不强加上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致使监督职能无法完整履行;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因受行政干预而无法释放能量; 社会监督因诉讼不畅、缺乏保障而难以发挥作用。

由此, 我国政策执行往往是一遇到需要解决的问题, 就下发一个文件, 做出一些规定, 而较少关心这些政策的执行情况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 即使组织检查, 相当一部分也是搞形式主义, 听听汇报, 念念材料, 收效甚微。由于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的落实缺乏监督保证体系, 执行与否都一样,时间一久, 令不行, 禁不止, “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之风自然盛行。

4 矫正我国公共政策执行偏误的主要对策

公共政策行为是国家政治的主要组成部分, 公共政策执行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关键一环, 政策执行的成败直接关系到经济的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进步。在社会转型时期,为避免公共政策执行失控可采取如下对策:

(1) 完善行政之间、党政之间的权力配置

改革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 合理划分各机构的职能, 避免职能交叉。对职能交叉的行政机构实行“撤”、并”、“减”, 机构设置要讲究整体性和科学性, 理顺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关系, 确保政策的严肃性、权威性、合法性。对中央与地方之间冲突的有效治理依赖于中央与地方决策权力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要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决策权限范围, 合理规范中央与地方利益分配机制, 推进中央与地方权力和利益分配的法制化、科学化进程。

完善中国共产党与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在当代中国,重大决策权要主要集中在党委, 然后由对口的部门和行政组织来具体贯彻落实相关的公共政策。党的权力配置主要涉及到整个国家和社会整体范围, 政府的权力配置主要涉及微观行政领域, 从根本上消除党政“双轨体制”的影响和制约。在具体权力的配置过程中, 需要坚持“职权法定”这一现代政治的基本逻辑, 需要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以法的形式对“党”和“政”的职能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2) 全面提高政策执行者素质, 提高对政策认知水平

政策的执行主体是人, 是公共政策能否有效执行的关键因素。执行人员正确对执行的目标、内容及实施步骤进行了解、认知, 才能有效地加以执行, 如果执行者不能完全地理解公共政策, 就会导致政策执行的偏误。因此, 执行者只有对政策的内容与精神实质有正确理解, 才能坚定地、创造性地完成政策的执行, 所以, 应努力提高政策执行者的政策认知水平。

从政策执行主体自身来看, 首先要组织好相关的政策执行者通过认真学习来达到所推行政策的准确认知。任何一项政策都有它特定的目标、功能、价值、适应范围和实施条件,当一项政策制定和颁布后, 政策执行者只有通过对政策深入学习, 才能真正理解政策的目标、价值及与自身的利益关系,为政策执行成功打下基础。

努力进一步完善政策执行主体的知识结构。执行人员的知识存量大, 有利于对政策的充分认识, 如果执行者对某个方面的事物缺乏一定的基础认识, 那么就难以对该事物形成一个系统的、全面的认识, 导致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因此,要通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使我国政府官员从政策制定到执行整体认知水平提高, 大力选拔高素质人才进入公务员领域,提高国家政策执行的总体水平。

总之, 只有政策执行者的素质普遍提高了, 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曲解政策、截留政策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 就会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3) 保障监控工作相对独立性, 完善政策执行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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