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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群体性事件处置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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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1.社会转型中群体利益的损失。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必然会触及特定群体的利益,美国政治思想家亨廷顿说过:“现代性产生稳定性,而现代化却产生不稳定性。”体制的转换引起利益的重新分配而触及一些人的既得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利益冲突激化便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一些群众对政府的新政策不理解。政府制定的新政策、新制度,有的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有的则是按照超前的思路设计的。一部分群众由于受传统观念限制,一时难以接受,特别是当这些新政策、新制度损及他们的切身利益时,这种矛盾便更为突出。应该说政府的新政策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制定的,但是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群众一时难以理解。

3.部分群众心里存在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造势心理。认为闹事是唯一解决问题、获取实际利益的办法,故意扩大事态,聚众上访。改革开放以来,群众的民主意识逐步增强,对民主的要求越来越高,参政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政治参与能力相对较低,法制观念淡薄。当出现利益磨擦或纠纷时,个别人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引起政府机关的关注和领导的重视,能尽快解决问题,便聚集起来寻求解决的方法,使本来能在法律程序中得到解决的矛盾演化成突发性群体事件。同时,政府及职能部门在处理同一类群体事件中,对行为过激的事件和一般性的上访在解决方式、承诺程度及兑现结果的差异也加重了群众的这种心理,产生连锁反应。

4.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存在问题。社会弱势群体要通过一种激烈的、体制外的、具有非法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方式来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现有的体制内的社会群体利益诉求渠道,还主要是由社会强势群体来主导的。在目前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企业经营者和党政官员较多,工人代表、农民代表较少。弱势群体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手段,他们在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社会弱势利益群体由于资源有限,合法渠道又不畅通,利益被损害的时候,他们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来宣泄利益诉求。

三、预防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美国著名学者谢茨施耐德认为,政府是社会冲突化的产物,也应该是冲突的调节者。因此,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是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1.认真分析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做到防微杜渐。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一般都有一个量变的渐进过程,是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的突然爆发。在矛盾尚处于萌芽状态时,就应引起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警觉和重视,及早决策,予以防范,避免事态不断扩大激化。遇到具体的群体性事件,不仅要看到群体性事件的弊端,努力去消除和避免它,而且要主动追究造成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责任,主动寻找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和不完善之处。

2.建立社会预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治理群体性事件要治本,即要从根本上、源头上消除事件发生的土壤和诱因,就必须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延伸信息触角,密切关注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获取可能引发群体事件的倾向性、深层性信息。

3.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发挥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通过法制宣传,一是增强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二是提高广大群众依法保护合法权益的认识;三是教给广大群众依法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尽量将事态消灭在萌芽状态。

4.拓宽并建立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一是完善信访制度。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防止一些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推诿塞责、敷衍了事、久拖不决,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发生。二是充分发挥如工会等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的作用,使其能够真正代表职工的利益。三是开辟网络利益表达渠道。四是依法对群体性事件加以疏导。应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对事态保持控制力的情况下,适当批准群众正当的游行示威申请,可以缓解社会压力和紧张程度,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平衡。

5.大力发展经济。发展是硬道理,解决群体性事件归根结底就是要发展经济。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稳定和发展的主题,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为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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