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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政府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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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第一,政府直接安排信用关系可能带来较大的负外部性。作为政府的代表———政府官员本身具有权力意识和绩效偏好,为了赢得选票、提拔、升迁,他们在解决问题时,自然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行事,而不是将信用原则放在第一位。没有尊重信用关系的法律地位,交易双方实际并未承担交易成本,而是由国家承担。

其最大的缺陷在于破坏了经济运行的信用基础。会使很多债务人错误地认为,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都是国家的,欠债不还是“天经地义”的。导致恶意拖欠、逃废债、悬空债权等现象普遍发生。容易使权力渗透进入市场,产生巨大的“寻租”空间,进而使正常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

第二,不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在政府直接介入信用关系和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必然要增加政府的监督成本,使交易成本提高。为确保统治利益集团的垄断租金最大化,拥有国有资产处置权的政府,势必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处置财产纠纷,而将信用原则放在次要地位,从而可能牺牲经济效率。

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因为资源配置的内在要求是资源的流动横向化,即资源的拥有者与资源的使用者进行直接交易,而政府的干预介入,使资源配置具有纵向性,政府配置资源的纵向性与资源流动的横向性严重扭曲,其结果是造成资源配置效率极为低下,阻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第三,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扰乱了社会信用秩序。地方政府往往从本地的所谓利益出发,包庇纵容本地企业失信行为,甚至成为假冒伪劣、走私、偷税、漏税、骗税等的“保护伞”,不仅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国家经济损失,而且也会降低本地企业的信誉,阻碍本地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是导致社会信用秩序紊乱的非常重要的原因。

第四,容易导致政府腐败。政府对信用活动的干预使政府腐败产生了可能,而政府对行政权力的垄断所导致的权钱交易又为政府腐败创造了条件,在政府行为难以监督且监督成本很高的情况下,政府的利益驱动使政府腐败成为现实。

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存在的干预市场信用活动等现象,这些对信用规则具有破坏作用的现象之所以经常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经济转轨时期,市场化程度较低。随着经济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市场秩序将从不规则转为规则、人们的经济行为和信用行为也会不断规范,法制更加健全,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才会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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