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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欧食品安全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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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欧盟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公布于众,增强了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

消费者或相关组织可以参加观察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在食品标签管理方面,欧盟的前身欧共体于1979年颁布了《食品标识说明及广告法指令》,作为一部食品标识规范的总则,通过这部法律保证标签能为购买者和消费者提供有关信息。促进消费者自由选择,并保证消费者不受标签的欺骗和误导。该管理法案进行多次修订,对食品标识的管理越来越严格。

1990年发布了《关于食品营养标签指令》,对特定的项目、特定类别的食品有特殊的管理规定,即专项指令。这些都使消费者能够充分的了解食品信息,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提供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

作为食品可追溯制度最早的倡导者,欧盟也是最早实施食品可追溯制度的地区。欧盟法规《食品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欧盟食品安全及有关食品安全程序》(EC178/2002)为食品追溯提供了法律依据。欧盟通过一些其它的法令和控制系统来完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比如,提出了《良好生产实践指南》来监控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潜在危害。建立了以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和食品标签管理体系为基础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发展现状与完善对策。

1.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发展现状。

为了加快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4月7日,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察[2004]99号),《意见》中确定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目标为“从2004年至2008年,为全面推进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5年,通过5年的建设,要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其主要内容包括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体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标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完善食品安全信用披露制度和完善食品安全信用奖惩制度等六项制度体制。

同年4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了《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要求试点工作将在两年的时间内分三个阶段完成,并确定了五个试点城市(吉林省辽源市、黑龙江大庆市、福建省厦门市、湖南省常德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和三个试点行业(肉类行业、粮食行业和儿童食品行业)。

随后,山西、河南、吉林、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也发布了相应的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至2004年11月,全国又有33个市被确立为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省级试点城市,部分省、区、市还在饮用水行业、乳制品行业和调味品行业开展了信用体系建设的试点工作[4]。至此,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全面展开。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2009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从法律层面对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建设做出了规定。

为落实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加快推进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部门联系会议制度。同年10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2010-2012年)(工信部消费[2010]549号),计划从2010年开始,用3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企业诚信信息征集体系、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和政府部门协同推动、行业协会组织实施、食品企业积极参与、诚信责任有效落实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运行机制,确定了以建立和完善协调工作机制、制度和标准体系、诚信管理体系、信息征集和披露体系、诚信评价体系、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宣传与诚信文化建设、奖惩机制建设为主要任务的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方案。

2.我国的食品安全信用制度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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