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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收费讨论

编辑:sx_wangxd

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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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收费讨论

  一、公共收费的决定

  实际上,产品或服务由谁来具体生产或经营与最终产品或服务的处置权力垄断并不一定有必然联系,而且这决定着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
  第一、市场机制自身进行的外异性内部化——准公共产品的私人提供。尽管准公共产品是具有外部性的产品,这使得市场直接提供该类产品缺乏足够的效率,但并不意味着某些准公共产品不能够通过市场自身调节以内在化其外部效应。按照科斯定理,如果交易成本为零,那么市场对社会资源的配置能够自动实现帕累托最优。根据科斯定理的进一步推论,如果交易成本小于产权鉴定或产权调整的费用,那么通过市场自身内部化准公共产品的外异性也是有效率的,也是能够达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第二、政府干预与公共收费机制得以实行的条件。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其随着外溢性范围的扩大而急剧增加,在私人市场上产权的重新鉴定或产权的重新调整就不会发生,那么外部性就会仍然存在,资源的配置效率仍然较低。
  在存在外部效应的场合,政府进行干预的唯一理由仅在于它消除一种外部效应所需的成本,不仅小于确立或调整私人产权的交易成本,而且小于干预后所获得的社会收益时方才可行,这意味着有可能在私人市场自行内在化外部性与政府干预之间,存在着某些“不值得消除的外溢性“的空白地带。

  二、公共收费的经济影响

  (一)公共收费再公平和效率方面的考虑
  消费者对准公共产品比纯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显示更为强烈、更为真是。这种需求偏好的强化不仅为市场介入准公共产品的生产或消费提供了基础,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说明,再某些场合,公共收费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更优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优越性往往意味着存在的合理性和不可替代性。
  采取公共收费的方式生产和提供准公共产品能够通过增加供给能力来减少凭票供应或排队等候的效率损失。
  (二)公共收费的收入效应
  公共收费的收入效应既体现在对正外部性的矫正过程中,也体现在对负外部性的矫正过程中。不过,对负外部性的矫正,如惩罚性收费或拥挤性收费,更注重对不经济行为的规则,收费收入只是公共收费机制的派生性效应。如交通违规给他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外部性危害,虽然惩罚性收费能够起到组织收入的作用,但管制当局和社会公众仍然希望尽可能避免出现类似行为,而不着意追求据此形成的收入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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