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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生态补偿模式研究

编辑:sx_wangxd

2014-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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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公共物品理论的生态补偿模式研究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 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 。其中禁止开发区与限制开发区要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加强人口转移的力度,将这些区域内的人口逐步转移到更适宜生活和生产的地区,减少禁止开发区域的人为破坏。这样就涉及到对原有利益的侵犯,这也成为限制开发区及禁止开发区政策制定有效性的最大难题,对划定区域人口的补偿量化研究问题突出,补多少才能使当地居民愿意配合政策实施,对已有权利利益有何影响,对潜在利益如何影响,对受益者怎样合理收费等问题十分严峻。本文构想了一个以公共物品理论为基础,以生态价值为纽带的联系补偿者与被补偿者的费用分担补偿模式。

  一、相关理论

  (一)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最早是由布坎南与斯塔布尔宾于1962年提出的。外部性是指私人收益与社会收益、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一致的现象。[1]一般而言,外部性具有附带性的特点。其中正外部性是某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附带的好处,具有“不得不赠予”的特征;负外部性是指某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外加的负担,具有“不得不转嫁”的特征。经济主体从事经济行为时所产生的利益,有“可计量利益”与“非计量利益”之分。“可计量利益”是经济行为主体的行为目标,是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差额;“非计量利益”是某经济行为主体在实现自己目标的同时,所产生的无法界定和计量的对其他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经济主体根据“可计量利益”来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行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非计量利益”则为外部性。对于理性的经营者来说,在没有建立有效使得“非计量利益”转变为“可计量利益”的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或提供有效补偿的前提下,将根据“可计量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组织生产,不会自动地将提供最优的像生态服务这种“非计量利益”作为经营目标。[2]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如何将“非计量利益”转化为“可计量利益”来补充外部性现象产生的市场失灵问题。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那种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对其消费加以排他的产品,或者说同时具有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产品。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根据公共产品的特性,排他性的使用或者消费的竞争性是区别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两个定义性标准。公共物品可分为纯粹公共物品和非纯公共物品,纯粹公共物品完全满足这两个特性,生态服务的有些功能是属于纯粹公共物品,纯公共物品由于不存在价格信号,因而无法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需要中央政府进行配置;然而非纯公共物品并不严格满足这两个特性,如有些非纯公共物品具有部分非排他性或排他的成本很高,而且在达到某一消费数量后就具有竞争性。生态服务的部分功能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但其消费具有地域性或集团性,所以这类公共物品准确的说应该属于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可以在某些范围内按受益者负担的原则制定价格。市场机制、自愿协商机制、合约机制、以及民间自愿机制等在公共物品供给中普遍存在失灵问题,只能由相应的政府机制来替代弥补,而且也只有政府参与才能增进公共福利潜力。
  (三)机会成本
  机会成本,就是做出某一决策而不做出另一种决策所放弃的利益。社会经济生活中充满了选择,当某种资源具有多种用途时,使用该资源于另一种用途,就意味着放弃了其他用途。这样,使用该种资源的机会成本,就是放弃其他用途可能得到最大收益与已选择用途收益之间的差值。因此,要想使行为主体放弃现在用途必须使在另一用途上得到的收益要不小于现在用途的收益。市场经济运行规则要求一切商品的生产和经营要在市场实现等价交换,生产和经营才能维持和发展,因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均以赢利为目的。拿生态公益林为例,生态公益林的生态产品是以活立木群落的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活立木本身是其生态产品的载体。一旦其经营者受经济利益驱动,将林木采伐,其生态效益也就不存在了,森林生态产品也就随之消失。因此要想保证生态产品的供应必须补偿其机会成本即林木采伐的收益。
  (四)公平理论及福利经济学
  福利的“希克斯-卡尔多”补偿原则:如果资源配置的结果使福利受益者补偿福利受损者后,受益者的福利水平仍可以提高,那么这一配置就是最优配置。在希克斯 (Hibbs)和卡尔多(Kaldor)设想的基础上,后来发展为补偿原则论,又称新帕累托标准。新帕累托学派探讨了由于经济变化而处境改善的人(即受益者)能否补偿那些处境恶化的人(即受损者)。如果一个特定的改变使受益者的福利增进很大,以至于在完全地补偿了受损者的福利损失后还有剩余,那么基于新帕累托标准,这一改变就是一个潜在的社会福利改进。[3]利特尔又提出福利的变化应提高收入的分配效率,这样需要建立一个社会福利函数,根据不同个人的地位,给不同个人福利变化以相应的权重。[4]
  公平理论起源于美国行为科学家亚当斯(J.S.Adams)等提出来的一种激励理论。亚当斯公平理论的基本观点是:当一个人做出成绩并取得报酬以后,他不仅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绝对量,而且关心自己所得报酬的相对量。因此,他要进行种种比较来确定自己所获报酬是否公平,比较结果将直接影响今后工作的积极性。所用的比较包括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指一个人投入和收益的比值与组织内其他人的投入和收益的比值相等时,才是公平的;纵向比较是指把自己目前投入与目前所获得报偿的比值,同自己过去投入与过去所获得报偿的比值进行比较,只有相等时才是公平的。[3]在进行生态补偿时,不仅需要促进社会福利的改进,而且需要适当考虑社会的公平性问题,促进地区间的均衡与协调。

  二、生态补偿客体分析

  外部性具有外延的可扩散性,内涵的可计量性。外延的可扩散性是指经生态产品所产生的外部效应具有分解和放大作用。分解是指自然的吸收与化解作用;放大是指负外部性剂量超出自然净化能力后所产生的加速现象或正外部性在对其他经济主体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传递与累积作用。内涵的可计量性是指经济行为主体可以准确计量其限制负外部性所付出的成本和费用或提供正外部性所产生的机会成本的增加。生态服务供给的机会成本及其产生的外部利益作用方式来看,生态服务外部性同样具有外延的可扩散性与内涵的可计量性。生态服务外部利益本身具有多样性,且相互交叉重叠,并通过传递和累积作用,使其所产生的外部利益难以进行准确计量。相反,提供生态服务所产生的机会成本的增加则可进行较为准确可靠的计算。以此为基础结合劳动价值理论对生态补偿客体的应有利益进行分析,得出补偿量的构成。
  生态补偿的客体就是以提供生态效益为服务内容的提供者。补偿则是相对于损失而言的,受限制地区的生态建设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有多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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