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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硕士培养中的行政法教学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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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同时。公共管理硕士大多为在职学习。都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教学过程中一定要以其为主体,组织教学活动。在具体的课堂教学中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学生不只是教学活动的被动参与者,更应当是教学活动的设计者与实践者。活动要能够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就必须让学生亲身参与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课程的定位到课程内容的选择。均应以学生的需求为牵引。笔者在教学中的许多问题设计都是由学生提出并提供资料的,如2004年长沙市围绕摩托车通行问题引发的两起诉讼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恰好在学的两名学生直接或间接参与了事件的处理。将这类案件直接引入教学并以此为契机分析讨论交通管理中的相关行政法问题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又如2003年湖南省公安厅的两位同学将其工作中遇到的机动车号牌是否应当公开拍卖的问题提交课堂,老师为此专门组织了一次模拟听证会,也受到了普遍的欢迎。考试环节也可以通过学生更多的参与来促进教学内容的吸收。如通过指定特定事件或主题让学生收集准备资料,课堂现场出题的方式进行考核,更进一步地促使学生关注和思考教学内容,近年来已成为MPA行政法教学中常用的考试方式之一。第二。应当让学生全身心地投入。教师并不回答学生应当如何去解决面临的问题,甚至不应当提出问题,而是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向学生提供解决该问题的有关线索(例如需要搜集哪一类资料,从何处获取有关的信息资料,以及现实中专家解决类似问题的探索过程等)。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当更清晰地梳理和提供发生问题的情境,更加注意学生的个性发展。这显然对教师的理论分析及知识整合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三,学生的参与应当是开放的。MPA学生有各自的学科专业背景,来自不同的工作岗位,客观上具有多元的观察问题的视角,通过不同观点的交锋,可以补充、修正、加深每个学生包括教师对当前问题的理解。学习的讨论与交流既可以在一定的场合内进行,又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讨论人员既可以是学员、任课教师,又可以是对问题感兴趣的其他人,包括在该领域有一定研究的学者或实际工作者。
  (四)要关注国外行政法教学资源,做到“外为中用”。要善于进行横向比较,使学生加深对我国行政法的认识。国外的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早,在我国多数人还不知行政法学为何物时,国外学者已作了大量的研究。如法国,被称为行政法的母国,虽然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但有关行政法的应用和研究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我国行政立法和法学研究方面大量借鉴了外国的行政法理论和实践,并从中探求适合我国国情的东西。虽然行政法学是以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和实践为主,不可能花太多的时间去讲太多国外的高深理论,但在讲课当中适当插入一些外国的知识会收到不同的效果,也可使学生扩大知识面。比如讲行政诉讼制度时,让学生知道法国是在行政系统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与我国在普通法院内设立专门的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就有很大的不同。在讲行政复议制度时,也让学生知道复议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不同的称谓,我国台湾就不叫行政复议而称诉愿。在讲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时。也应让学生知道这两个概念在国外会有根本不同的内涵。我国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前有告知的义务,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日本国的行政法也有类似的苦情处理制度。总之,穿插地讲一些外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和知识,既可扩大学生知识面,又可启发学生的思维。
  三、结语
  在中国现代化的征途中,宪政与法治将是必不可缺的治国方略。而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又是现代化中国最基本的表征,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又依赖于公务员的法律素质,因此,肩负此种使命的公共管理硕士的培养就任重道远。虽然任务艰巨,但并不代表无法逾越,只要我们在公共管理硕士的培养过程中,尊重行政法学的性质和其规律,作为行政法学教师,我们就一定能培养出符合共和国发展所需要的具有现代行政法素质的高级管理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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