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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政府经济职能为中心的经济法的地位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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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5

二、政府经济职能与经济法的产生。

(一)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是客观要求。

明确经济法的地位,须先厘清经济法产生之原委。传统的“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分析框架之所以具有一定的道理,原因在于其认识到经济法的功能在于通过克服这两种“失灵”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无论是“市场失灵”还是“政府失灵”无疑都是发展的巨大阻碍。而该种理论又之所以具有局限性,则在于其将经济法视作是一种超然于市场与政府的事物,固然,这种人为赋予的超然地位确实能够最为有效地应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但问题在于这种“超然”的法律并非凭空产生,而其正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产物,并且在现实中也主要是由政府来加以实施,在现实中并不存在独立市场与政府的主体来制定、实施经济法,以预防和制止“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与经济法的产生、实施息息相关,只有从政府经济职能的角度进行探讨,才能抓住经济法产生的主脉络,并对现实中的经济现象做出合理解释。

政府经济职能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纵观历史,只有当经济繁荣才能造就政治的稳定,而任何动乱都可以从经济方面寻找到主要的原因。任何政权都必然采取种种措施来促进经济的发展,尽管不同政权在发展经济方面的成效是不同的,但其致力于经济发展的努力却是一致的。政治对于经济具有重要的影响力,而国家经济职能的履行则是施加这种影响的最为直接的方式。“政治不仅界定并实施着型塑一个经济体系基本激励结构的产权,而且在当今世界,政府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以及政府无处不在的、时刻在变的管制,都是影响经济绩效的最关键因素”[1]。任何政权统治都不会放任经济游离于自身的控制之外。无论是亚当·斯密时代,还是在凯恩斯时代,政府的经济职能都是客观存在的,尽管经济学界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在前一时代经济是放任自由的,而在后一时代国家才开始介入经济生活。这不仅不符合历史事实,而且也有悖于政治的本质要求。“如果没有高瞻远瞩的政府的积极推动,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在经济上取得进展,尤其是英国,它成为一个伟大工业国的基础是由自爱德华三世起的一批高瞻远瞩的统治者奠定的;美国也是一样,它的政府,不管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在组织经济活动方面始终起着巨大的作用”[2]。由此可见,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不仅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政权稳定的本质要求,忽视这一点将不利于理解经济法产生的逻辑起因。

(二)经济法的产生源于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

在法治国家中,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都需要纳入法治的轨道,“法治经济不允许存在超法律的经济手段和超法律的行政手段。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政府管理和干预国民经济的行为必须纳入法治化轨道,上升为法律行为”[3]。政府将自身履行经济职能的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就形成了经济法,而经济法的形成具有两个方面的价值:其一,为政府经济职能的履行设定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其二,为社会经济活动主体提供了合理的预期,以便其理性地从事经济活动。政府履行经济职能必有一定的经济思想作为指导,要求其尊重经济规律,适时适当地对国民经济予以调控。而对于经济规律的探索主要由经济学家承担,然而,经济规律并非是自动地呈现在经济学家面前,这需要一代甚至几代经济学家不懈的追求;但即便如此,经济学家也有可能无法了解经济规律的全貌,因为囿于种种主客观原因,经济学家往往只能洞察经济规律的不同“侧面”。虽然不能确保经济学家的研究能够完全展现经济运行的规律,但可以肯定地说经济规律必定会在众多经济学家的研究中得以不同程度地体现,而这对于政府更为科学地履行经济职能至关重要。采纳何种经济学观点对于政府的决策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历史上从来不缺少因政治决策者的错误选择而致使国民经济遭受衰退的例子,如上世纪俄罗斯实行的“休克疗法”,即是政府采纳了不适合于本国的经济思想所致。在某一时期总是存在着不同的经济学观点,采用何种经济学观点来解决现实中已存在或尚未出现的问题,则取决于政治家的智慧。然而,任何一种经济学观点,只有借助于国家才能发挥出其对社会经济最大的影响力。而国家只有通过法律等形式,才能够将此种经济学观点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如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对价值规律进行探讨时,经济学家孙冶方先生认为,只有把计划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才能使计划成为现实的计划,才能充分发挥计划的效能。所以,统计工作者也不应当把自己的任务仅仅限于国民经济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而且应该以更多的力量来掌握价值规律,来挖掘发展国民经济的潜力。这种观点是正确的,因此得到了政治决策者的认可。1982年11月,当时的国务院领导在第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报告中,“对孙冶方有关加强现有企业技术改造的观点作了充分肯定,并责成有关部门实施”[4]。因此,那些被实践证明为正确的经济学观点欲图发挥其更大、更为直接的作用,则必须借助于立法而上升为法律,而这种法律则为经济法。经济法的产生是政府履行经济职能的直接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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