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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9
第一、友成模式带来的直接效果就是:行动快速、动作准确。
仅举例几例:
●在灾后48小时之内,我们发布了第一份民间组织的医药需求单,并组织到企业捐赠的药品;
●灾后48小时内完成为即将奔赴前线北京医师协会和301医院的专家提供的意外保险登记;
●灾后48 小时之内,友成第一批救灾物资车队从北京出发,前往四川灾区;
●灾后72小时之内完成企业捐助的价值650多万的药品的直接发放到灾区一线医院,并立即给以
捐助者反馈;
●灾后72小时内解决当地提出的如裹尸袋等外界关注不到的采购需求;
●灾后第三天率先组织第一个由10位防疫专家组成的团队带着价值500万元的流行病快速检验设备和试剂进入灾区防疫;
●灾后第三天邀请心理专家赴灾区帮助救灾人员的心理健康疏导问题;
●接到需求任务三天之内组织完成用于捐赠实施灾后紧急防疫的500辆摩托车和六十辆越野车的采购;
●灾后第十天启动灾区第一所占地四千平米的儿童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并用八天时间建成;
●灾后三十天时间内,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已向灾区捐赠救灾物资998.19万元,善款累计人民币448.5281万元;
第二、以“整合资源、构建平台和创立机制”为运作模式,使我们可以将有限的救灾资源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和深远社会影响,确保社会各方爱心力量得以最快的速度最适当的方式落地,从而形成社会爱心的良性循环。做到这一点离不开创新的理念、开放的胸襟和系统性的战略思维。例如当第一家由各界志愿者组成民间救助服务中心宣布成立而尚未正式注册的时候,友成破例为其给提供了第一笔启动资金,使其作为一个民间信息平台得以生存和运转,后来发展成为吸引来自全国各地的救灾志愿者并发挥重要作用的著名民间组织。在官方或半官方的公募基金会很难做到这一点。
第三、开放性和系统性的战略思维和行动保证救灾效果的深度和可持续性。从一开始友成就通过民盟和扶贫办等渠道,积极和政府建立沟通,及时有效地动员理事单位等社会资源,组织和筹集了生活物资、医疗检疫和心理救助等方面的物质支持,继而联络和协调有着丰富社区工作经验的NGO组织,帮助他们协调政府关系,并提供物资资金支持。
我们认为,社会公益组织与政府机关、企业应该有所不同。因为以人道主义为天职的社会公益组织则更强调“以人为本”,一切首先出于人本心向善的自发自觉的内在驱使。只有这样,在突发事件面前,才会不顾安危全情投入,才能不计个人及自己组织局部的得失而开放自己所有的资源,才能不浮于表面作秀而扎扎实实开展工作;努力做到,既追求政府机构的严谨和公信力,又确保企业的高效而避免陷入官僚主义的陷阱。
综上所述,非政府组织以其前所未有的姿态展示出了巨大的能量,这标志着它已经并正在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必将对社会的各个领域的治理都发挥深远的影响。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就其能够和应当发挥的作用而言,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速度是滞后的。特别是和国外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相比,和正在兴起并日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发展相比,和改革开放中社会巨大变迁带来的需求相比,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明显先天不足、后天困难。从数据上来看,国际上每万人拥有NGO的数量,法国为110个,日本为97个,我国只有2.1个;我国NGO总支出约占GDP的0.73%,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的水平,也低于4.6%的世界平均水平。非政府组织在获取和运用资源、协调关系、发挥作用等方面都不存在明显的优势,它们当中的大多数都在政府规制和市场挤压下艰难寻求生存和发展之路,难以展现像我们在国外非政府组织身上看到的勃勃生机。
一方面是在社会生活中影响日巨,一方面在生存发展道路上又步履维艰,究竟中国非政府组织在当下的政经环境中面临那些困境呢?
三、我国非政府组织所面临的困境
我国目前在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政治文明)的建设方面还没有完善,公民社会的发展更是刚刚起步,非政府组织发展目前面临许多问题,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 法律制度的缺陷
1. 统一立法的缺位
在我国现行的非政府组织立法体系中,只有《公益事业捐赠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订的法律,而其它的法律性文件,包括目前处于核心地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都只是法规以下的级别。从立法技术上讲,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部门规章。关于企业组织,我国均有法律级别的规范,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而非政府组织作为活动于政府、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同样应有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立法予以规范。更迫切的要求实际来自于非政府组织本身。由于没有统一的高级别立法对非政府组织的定义、合法地位、基本权利和义务、设立和管理、法律责任等做统一明确的规定,而目前的法规都只是就某类非政府组织单独进行规范,当这些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发生冲突或者因均不做规定而出现真空时,管理机关可能因无法找到上一级别的法律依据而无法处理,这又必然给处于当事人地位的非政府组织造成不便和障碍。更严重的是,当非政府组织的利益由于法规的不完善或者主管机关对法规的错误适用而遭受侵害时,非政府组织也无法为主张自身的合法利益找到统一权威的法律依据。所以,法律级别的统一立法的缺位,一方面不利于政府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另一方面使非政府组织的现实利益和未来发展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2. 登记注册的障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获得法律承认的非政府组织并合法开展活动,必须首先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那些依法免于登记的组织除外)。而作为申请民政登记的前提条件,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必须经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现实的问题是,非政府组织往往很难确定其业务主管部门,即使找到了也难以拿到该部门的同意函。按照民政部官员的解释,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根据国务院的机构设置方案,国务院部委并不具备管理民间组织的职能和授权,另一方面是因为机构精简,各部门人员有限、精力有限,而且担心管理不善反而招致责任,于是在非政府组织管理问题上互相推诿。其他一些不合理的条件也妨碍了非政府组织的民政登记。例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社会团体“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而在资金规模上,“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由于大部分民间组织的社会团体的初始规模都很小,资金也非常紧张,恰恰需要通过合法登记后再逐步发展壮大,在成员数量、资金量方面的过高要求反而扼杀了很多弱小的民间组织。又如,民政部门如果认为“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可以不批准登记申请。这一不合理的规定不仅授予登记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滥用职权的空间,而且会造成某一社会团体在特定地域内的垄断地位,不利于通过竞争提供非政府组织的服务质量。以上规定的现实后果是,大部分的非政府组织都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而是在工商管理局以企业的身份注册,甚至根本不作任何登记,纯粹以所谓“草根”组织的身份存在。根据我国相关立法,未获得民政部门认可的合法身份的非政府组织,是无权享受税收方面的各种优惠的。显然,半地下的生存状态很大程度上阻碍了非政府组织尤其是其中的公益性组织募集捐赠、招收会员或者开展活动。
3. 税收待遇的规定
目前关于非政府组织税务的法规主要包括:(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2)《公益事业捐赠法》;(3)《基金会管理办法》;(4)《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5)《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6)《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综合来讲,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税收待遇有这样几个方面:(1)所得税:非政府组织的捐赠收入免征所得税,但如有生产经营性收入,则须按照正常税率缴纳所得税;(2)捐赠人的税收优惠:企业或个人以其财产对公益事业捐赠,捐赠额在一定限度内可用于扣除捐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3)关税:外国向我国公益事业捐赠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可以说,我国关于非政府组织税收管理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但是仍然有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亟需澄清。首先,需要明确享受税收优惠的非政府组织的类别,例如公益性组织包括哪些组织,具体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其次,需明确哪些捐赠可获得税收优惠(包括关税),例如用于特定地区环境保护的捐赠是否属于慈善捐赠而享受税收优惠,提供劳务可否属于捐赠的一种而享受相应价值的税收优惠等。最后,应该放宽对捐赠人的税收优惠的幅度,以便鼓励全社会的捐赠行为。
4. 非政府组织成员的管理
非政府组织同任何其他组织一样,根本上都是由具体的自然人构成的,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实质上是这些成员的活动。因此,非政府组织的自然人成员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如何,必然影响到该成员服务于组织时的心态、方式、效率、努力程度等,这些因素又将决定整个组织的绩效、声望甚至基本的生存。我国现行立法关于非政府组织成员的内容基本空白,只是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简单规定“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以及“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这样简陋的条文显然是远远不够的。举例来说,第一,除了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之外,专职工作人员的其他权利义务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第二,社会团体中除了法定代表人和专职工作人员之外,还有人数众多的志愿人员,这些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第三,志愿人员在从事所属组织的活动时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如何分担?尽管绝大部分非政府组织的成员和志愿者都是出于对公益事业的热诚而积极投身到活动中去,可以说是不计较个人得失的,但是享受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也是法治社会对每个个人和组织的必然要求,应该成为每个非政府组织成员和志愿者的理性选择。要求和维护个人的合法权利,不仅不违背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性、公益性的目的和宗旨,相反,只有个人的权利得到保护、义务得到履行,个人的积极性才能得到最大的发挥,整个组织才有可能稳定而富有成效地运作和发展。因此,如何界定非政府组织与其成员、志愿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是我国立法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
(二)社会环境问题
当前中国社会仍然处于转型过程中,旧体制的影响依然存在,政府职能的转变还没有完成,社会的独立性还比较差,非政府组织获取社会资源的难度很大,社会对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力度仍然欠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非政府组织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公民意识、参与意识、志愿精神、公益精神等严重不足。同时政府创办的自上而下非政府组织享受着政府提供的各种现成资源,执行政府交办的任务,常常依赖体制资源,只在组织影响范围内活动。同时由于其非政府特征不明显,非政府组织在国家的地位很难定义,从概念到具体事务较模糊,存在着党的机构与社团不分,政府机构与社团不分,企业和社团不分,事业单位与社团不分的情况。公众无法了解组织的性质、活动等,使其缺少社会舆论支持、不被大多数决策者、商业和传媒所认识,自然谈不上思想上的支持与行动上的参与。
另外从客观状况显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微观制度环境是以约束为主的。国家对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也实行宏观调控。其在一段时间内增长过快,或国内政治发展发生特殊变异时,党中央、国务院和政府主管部门便及时发布文件或政策,对民间组织进行清查和整理。例如,党中央和国务院分别在1984年、1989年、1996年、1998年、1999年、2004年等,针对当时国内民间组织的实际情况,发布文件,对非政府组织发展进行宏观调控。一面是由于诸多政策限制处于地下状态而不被大众认同,一面又要面对政府部门运动式的清查,非政府组织的现实艰难生存状态可见一斑。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的这些法律制度、组织特性、社会环境、自身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希望我国政府能引起重视,尽快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马庆钰 ,中国非政府组织发展与管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07年
2. 何云峰,马凯,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
3.王名,中国非政府公共部门——清华发展研究报告2003,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莱斯特.M.萨拉蒙,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世界,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
5.晓得,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国际NGO的两张面孔,国际先驱导报,2008年6月16日
6.黄震,灾后重建可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上海证券报,2008年6月10日
7.胡晓玲,NGO是调节社会的第三极力量,中国经营报,2008年6月2日
8. 民政部,二○○五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9. 焦述英 、牟春野, “我国地方非政府组织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行政与法, 2006年12期
这篇关于中国非政府组织的发展现状的文章,希望给正在阅读本文的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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