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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共管理硕士培养中的行政法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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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注意立法变化,及时更新教学内容。行政法的具体内容处于不断的更新变动之中。教师必须随时注意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法律解释和立法动态,及时调整和更新讲授内容。行政法虽是一个部门法,但调整的是行政关系,涉及国家对社会全方位的管理、调控与服务。其涉及的社会关系,种类之多,范围之广,内容之复杂。是其他部门法所无法比拟的。国家要按照自己的意图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去管理社会,使之达到一种理想的符合公共利益的状态,需要不断地制定颁布法律法规以完善管理。同时,一个新的规定出台后,必然引起社会关系发生新的变化,产生新的社会现象和社会矛盾。当这种新的社会矛盾积累到一定的程度,足以妨碍国家的行政管理时。国家又会进行新的立法以解决这些矛盾,这就是行政法之所以不断变动的主要原因。从立法的状况来看。不仅国家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有关行政的立法在不断进行,中央和地方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也在不断起草和公布。我国的行政法过去以分散的对某个部门、领域的行政关系单独调整为主,因而制定的是大量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而一些综合的法律规范较少。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的行政法制逐步走向成熟时,就会出现比较综合性的管理规范。比如行政处罚,我国过去的行政处罚没有统一的规定,各行各业的行政处罚五花八门。无论是在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形式、条件、内容及处罚的程序等都差别较大,这种巨大的差异往往破坏了行政处罚的实际效果,失去了处罚的警戒作用而使之成为某些执法者作为整人或敛财的工具。形势的发展要求以一些共同的规则来统一各行各业的行政处罚。这就导致了行政处罚法的产生。目前我国的行政立法在不断加强。近年通过的重要法律有《行政许可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务员法》等,正在起草或讨论修改的有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等的法律解释也时有颁布。一些落后于形势不切实际的法律法规也不断被废止。面向公共管理硕士,作为—个行政法的教师如果不经常注意这些信息或动向,讲课内容不仅跟不上形势的需要,而且有可能向学生传授了被废止的法律内容而误导学生。因此。教师不仅要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及时更新讲课内容,还要有些超前的眼光,向学生传递最新的立法动态,引导学生思考新的法律问题,开拓学生的目光和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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