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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二)政府审计效能的“能”
审计效能的“能”是指职能、功能,是审计本身固有的、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体现审计本质属性的内在功能。
刘家义审计长在中国审计学会五届三次理事会上提出:“审计是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维护国家安全是审计工作的第一要务”,国家安全涵盖了国家经济安全、民生安全、环境安全、信息安全等诸多领域。维护国家安全,审计责无旁贷。政府审计要站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战略全局的高度,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于审计工作始终,真正发挥好政府审计的职能作用。
1.经济职能
在学术界,关于审计职能的研究成果中,存在着单一职能论与多职能论的观点,而在审计职能的演化研究中,存在审计职能一成不变与逐步变化的观点。尽管,对于审计发挥何种单一或多重职能看法不同,但是对于审计具有经济职能本身并没有疑义,而且,多数学者认为政府审计主要体现经济监督职能、社会审计主要体现经济鉴证职能、内部审计体现经济评价职能,三者共同构建成审计体系,既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各司其职,泾渭分明地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国家审计,在宏观方面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防范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不良影响与危机转嫁,最终从不断提高国家经济免疫力方面,保证国家经济健康发展;在微观方面,它又关系到政府体制的稳健运作与对公司的治理,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2.政治职能
从政治学视角来看,政府审计服务于国家政权建设,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作为一种维护公共利益的政治工具,以政治立场与视角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它的产生与发展是与国家职能相适应的一种权利,而审计监督之所以属于政治范畴,关键就是审计监督本身及其所反映的种种问题实质就是“围绕公共权力而展开的活动”。
我国于1982年,在宪法中明确实行审计监督制度,这一点无疑使审计工作具有宪法实践性质,将审计的地位给予法的肯定。从宪法和法律的视角来看,审计是一种专门制约与监督权力的权力,比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充分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作用,将其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党的十六大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要发挥司法和行政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从受托责任角度看,审计是对政府公共部门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独立检查权。在现代国家中,政府公共部门受托管理和运用国家或公共资源,其管理和运用公共资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需要通过独立的审计监督给予检查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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