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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公共管理的政府应急管理机制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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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09


  3.应急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是提高政府总体应急能力的关键,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国家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安全生产法》等35个与公共危机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还处于不断发展状态,系统性差,操作性不强,存在许多立法空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紧急状态法,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义务,没有对公民的权益作出相关规定,也未形成程序化的应急管理模式,阻碍了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必须将完善应急法律法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系统的工程。
  4.非政府组织参与力量有限
  作为公共安全责任者与公共事务管理者的政府由于其地位与职责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主导地位,但是也应看到,政府在危机应对中作用和力量有限,不可能全面解决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力量。由于受传统惯性思维的影响,非政府组织在危机应对中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且政府也未重视为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与制度保障,参与渠道比较狭窄,参与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参与网络。同时以政府为主导的应急力量在突发事件应对中也存在责任意识弱化、综合协调指挥能力差等缺陷,所以应大力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实现治理主体由单一的政府变为由政府、非政府组织各方有序参与的合作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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