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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论文格式范文

编辑:sx_chengl

2016-06-12

这是一篇临床医学论文格式,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活环境的持续恶化以及对公众对个人健康的日益重视,就医需求迅速增长,导致医疗机构的门急诊量急剧上升,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摘 要 构建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根据医患纠纷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以及纠纷疑难复杂程度,采取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尤其是人民调解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关系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医患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 人民调解

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生活环境的持续恶化以及对公众对个人健康的日益重视,就医需求迅速增长,导致医疗机构的门急诊量急剧上升,医患纠纷数量明显上升。在世界各国,医患纠纷均呈上升的趋势。在我国,由于医疗资源,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不足和分布不均与社会公众对医疗服务大量需求之间矛盾突出,医患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呈多发、频发态势。部分医患纠纷由于未得到及时妥善化解,导致医患双方矛盾加剧,纠纷升级,演变成“医闹”、“伤医”等暴力事件。以上海为例,每年发生的医疗纠纷多达6000-7000起,86.5%的医院经常发生各类医疗纠纷,70%以上的医院遭到过聚众围攻,医务人员中有62%被骂过、17%被打过。豍因此,构建科学有效的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公正地解决医患纠纷,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有利于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我国传统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分析

目前,我国现行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医疗事故处理和民事诉讼三种方式。

第一,自行协商。自行协商是医患双方发生纠纷后的首要救济方式。医患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直接进行谈判、商量取得一致性意见,寻求解决理由的方案。但是,由于自行协商但须以当事人的合意为条件,而往往当事人的合意又表现为强者的意志豎医患纠纷专业性强、法律关系复杂、信息不对称、对立情绪强,容易发生一方以欺诈、隐瞒事实真相、暴力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让步,不仅不利于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导致纠纷激化升级、发生“医闹”、“伤医”等暴力事件。

第二,行政处理。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患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受理并调解纠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保障,有效遏制了作为医患纠纷强势一方医疗机构有意拖延和逃避纠纷解决的非正义现象,有利于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卫生行政机关受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主要有以下几个理由:一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遭受质疑;二是由于医患纠纷行政调解与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程序挂钩,个别医疗机构利用医患协商这一方式规避卫生行政部门对其追究责任豏;三是适用行政处理的医患纠纷仅限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的前提下,与医患纠纷的理由多样性相矛盾。

第三,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就医患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豐。作为化解民事纠纷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医患双方被认为是最为公正的解决办法。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其强制性、终局性更易于医患双方所认可。但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医患纠纷成本过高,纠纷当事人需要投入大量金钱、时间、精力,而且民事诉讼中的对抗性使得医患双方本来脆弱的关系更加受到破坏,不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二、构建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我国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即自行协商、医疗事故处理和法院诉讼,为医患双方妥善化解矛盾提供了便利,也收到了积极的效果。但这三种纠纷解决方式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且尚未形成衔接合理、行之有效的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尤其是社会救济机制的缺失,难以适应当下纠纷频发、矛盾多样的局面。因此,通过中立的社会组织化解或缓解医患纠纷,大力发展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医患纠纷社会救济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现实需求。

第一,构建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符合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潮流。从纠纷解决机制的产生和发展看,纠纷解决机制经历了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到公共权力介入,从单一纠纷解决方式到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并存的发展过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是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表现,是在纠纷解决过程追求效率和公正的重要经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选择相适应的纠纷解决途径,实现医患纠纷分类与分流,及时有效化解或缓解矛盾纠纷,兼顾医患双方的维权成本,真正做到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构建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符合医患纠纷的专业化要求。当前社会纠纷解决的一个重要特点,表现为对特定类型纠纷的处理逐步专门化。近年来,由于医患纠纷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世界各国在解决处理这类特殊纠纷的方式和程序上出现了新的动向,同时,面对着医患纠纷及其处理中的新特点,各种医疗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医疗风险保险等也随之有了快速的发展,这些都为建构合理的、多元化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奠定了基础豑。构建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作用在于及时为医患双方提供多种的纠纷解决途径,充分发挥每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独特优势,弥补目前自力救济和公权力救济不足,妥善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诊疗秩序。

第三,构建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有利于弥补我国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我国现行医患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在于纠纷解决机制单一,主要以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和法院诉讼解决为主。一方面,由于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局限性,不仅不利于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容易导致纠纷激化升级、发生“医闹”、“伤医”等暴力事件。另一方面,法院诉讼解决医患纠纷可能加剧医患双方的对抗性和紧张不利于医患纠纷构建和谐信任的关系。政府司法与法官司法的一个共同点通过强制性的诉讼(包括强制执行)可能使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感情上的僵局得以延续,甚至加剧当事人间的矛盾豒。再者,大量医患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固化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诉讼的高增长在成功地进行社会启蒙和司法原始积累的同时,助长了诉讼万能的思潮,忽略了多元化的价值和途径,这不仅不利于奠定一个良好的现代司法的基础,而且过早地引发了西策略治中的一些固有弊端豓。

三、医患纠纷社会救济机制

调解和仲裁是医患纠纷社会救济的主要途径,是社会组织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策略。通过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医患纠纷,既能满足医患纠纷当事人通过中立第三方解决矛盾纠纷的需求,又能节省医患双方维权成本,更有助于维持医患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构建和谐稳定的诊疗秩序。

第一,医患纠纷仲裁制度。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把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处理,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式。目前,我国北京、天津、太原、合肥、赣州、深圳等城市的医患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仍有一些理由尚待解决:一是根据我国《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仲裁主要用于解决商事纠纷,医患纠纷仲裁机制尚未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二是由于公众对仲裁制度了解甚少,以及仲裁“一裁终决”的准司法纠纷解决方式,导致这一机制难以在实践中推广。

第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深厚中华民族传统的法律制度,是化解社会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解决方式。由于人民调解能通过“早排查、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来积极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具有“少跑路、不花钱、不丢面子、不伤和气”等优点,其不但贴合了中国基层社会的现实情况,而且其具有的优越性是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所无法取代豔。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居中调解医患纠纷,采用教育说服、耐心疏导、尽量不伤和气的工作策略,以协商的柔性方式处理医患双方矛盾纠纷,有利于缓解医患双方对立情绪,防止医患矛盾激化升级。相比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是居中调解医患纠纷,避开了医患双方直接对抗,确保了中立性,同时节省了医患双方大量的维权成本,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再者,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化解医患纠纷,有利于提升医患双方理性合法有序维权的意识。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在处理医患纠纷中的作用是显著的,它与其他几种纠纷解决方式多管齐下、互为补充,共同构成了多元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为此,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于2010年1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从“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的政治性角度诠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价值。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法》第34条对包括医调会在内的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及其活动作出了准用性规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的实践经验实现了由地方政府令到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再到基本法律的提升,这些都是我国全面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法制保障。

四、结语

构建医患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根据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需求以及纠纷疑难复杂程度,采取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尤其是人民调解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化解医患纠纷的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有利于我国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当然调解的好处并非它一定是比判决等更好、更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功用都在于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了判决之外的其他选项,增加了他的比较和选择各种解决纠纷方式的机会,因此实际上增加了他的“自由”,可以降低他和社会解决纠纷的费用豖。

注释:

豍常纪文.医疗损害纠纷处理的若干法律理由.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2).

豎江伟,谢俊.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关系新论.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1).

豏高建伟,等.上海市30家医疗机构协商解决医患纠纷情况调查分析.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2010(8).

豐林文学.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豑张海滨.论医疗纠纷的代替性解决机制.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1).

豒马贵翔诉讼.本质之思辨——从探求真相到实现程序正义的内在逻辑.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1).

豓范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与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纠纷解决与ADR研究的策略与理念.法制现代化研究.2004(00).

豔何永军.乡村社会嬗变与人民调解制度变迁(下).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1).

豖苏力.关于能动司法与大调解.中国法学.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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