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sx_yangk
2015-01-23
近年来,我国行政诉讼在庭外和解因素的助推下,原告撤诉率一直居高不下,似乎表明行政诉讼前景一片利好。 以下就是由威廉希尔app 为您提供的将行政调解纳入法律。
不可否认,庭外和解在协调“官民关系”、理顺矛盾过等方面确实可以发挥“灭火器”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有相当一部分庭外和解游离于法院视线之外,脱离社会监督,其协商过程、协商结果等等均无从得知,“灭火”方式(即协商结果的合法性)是否正确亦无从得知;即使有部分是在法院主导下进行的,但出于“案结事了”、信访压力等因素,法官对和解的形式及内容往往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不予审查(当然也因无法定授权无权审查),甚至在明知和解协议不合法的前提下,还极力促成和解的达成。那么行政诉讼庭外和解有无必要纳入司法审查,被司法“监视”?行政诉讼这块土壤到底能否栽出“调解”之花?
现状审视:变相调解在行政诉讼中客观存在
由于公权力的不可处分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因而行政诉讼调解(行政赔偿调解除外)毫无疑问就成了司法调解领域的禁区。禁区之所以为禁区,无非就是在此之内有其他途径无法获得的利益,且此种利益有极大可能损害其他方利益;也就是说,可能会让公共利益受损,在巨大压力下迫使公权力无原则让步,让行政相对人获得非法利益,也有可能为满足公权力的私欲扩张,极尽所能地损害公民合法权益。故,该禁区成为行政审判领域的鸿沟不可逾越。禁则思变,于是庭外和解、协调等变相调解应运而生,穿禁区而行,屡屡被某些目的不纯者所利用,至于品尝禁果后得到何种利益却无人问津,缺乏必要的监管制度。
由此可知,司法实践中,虽然法律不支持调解,但似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甚至包括法官都非常偏好和解,且和解处于无序状态,极易滋生公权力滥用。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将行政调解纳入法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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