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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戴维.罗森布鲁姆(2000)认为:“如果你不能评估某项活动,你就无法管理它;或许更为准确的是,你评估什么,就会得到什么,这是毋庸置疑的。”因此,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是推动依法执政建设的内化要求,对于形成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具有现实意义,而推行权责统一、行为规范、保障有力的执法体系的建立,也是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需求。从国内研究现状来看,对于行政评价特别是行政自我评价的关注度还不够高、研究内容也不完善。崔卓兰(2010)将行政自我评价的具体内涵定义为行政系统内部对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行为以及公务员单独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的自我评价,并在评价结束后将结果反映到行政活动方方面面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行政自我评价法律制度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检视和自我提高的过程,是对行政自制理论的具体实践。
所以在今天,加强行政主体对自身行政行为的评价机制,进而更有效地落实和保障行政权力的实施,显得十分迫切。 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行政自我评价法律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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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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