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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12
我国行政委托法律控制存在的问题
在中国法律法规检索系统明确输入“行政委托”字样,涉及的法律规范有 21 条记录,有涉及房屋拆迁行政委托管理的,有涉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的,有涉及管理局委托代收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也规定了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行为的处罚规定。在山东,河南,广东,重庆等多个地方性法规中也明确规定了行政委托。相比较检索“机关委托”,单输入“行政委托”检索出来的数量明显减少,这说明,行政委托在我国多部法律规范中都有涉及,但是在立法中却过于笼统模糊,只有少数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委托,行政委托立法上的规定与行政委托在实践中广泛应用不相符,健全和完善行政委托法律规范意义重大。基本原则体现一个法律体系或者某一部门法的基本价值,是规范立法、执法以及行为实施的基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是行政法学研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委托作为行政法研究中的一部分,行政委托的基本原则对于行政委托制度的构建,执政委托中行政权力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立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现有的行政法体系中,只是在《行政许可法》的第24 条第 3 款规定了:“受委托者必须以委托者的名义行使职权,并且受托者不得再行委托。”现实中对行政委托制度基本原则的研究,也没有引起学者们的足够重视,从我国法律第一次明确规定行政委托责任,学者们开始研究行政委托,到现在已经有二十多年的历程,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关于行政委托基本原则的却很少,健全和完善行政委托基本原则,对于行政委托法律控制意义重大。
对行政委托这一概念的探讨还是停留在学术研究的层面。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行政委托法律控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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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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