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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3
从整个学科体系来看,我国的行政法学侧重于总论的研究,而在分论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弱。在改革初期,还比较重视部门行政法学的发展,部门行政法学被作为学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1998年之后,由于学科体系建设的需要,部门行政法学受到了削弱,行政法学研究侧重于基础理论、基本原则及方法论等方面的研究,行为论、主体论、监督救济论等也得到了深入研究。但是,加强部门行政法学的呼声却从未停止过。目前,有的高校也尝试着开展了部门行政法学课程。对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有利于推进行政法治和制度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的运用,并且,也能起到完善行政法总论的作用。
(三)对行政程序的重视
在中国,历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在改革初期,由于法制的不健全,政府往往是按政策行事、按上级领导的意志行事,极具人治色彩。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开始注重依法行政,而“依法”主要就是强调依“行政程序法”。各行政立法具体体现了对行政程序的重视,如《行政处罚法》中就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罚行为无效”。行政程序首先要在形式上实现正义,它具有效率和民主的基本品格,效率本身就是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民主则强调公众对行政的参与。整个体制改革,无论在机构的设置还是公务员的配置上,都体现着追求效率的精神。反映到行政程序上,则要求行政程序的正式程序与非正式程序之间、时效制度、救济制度等的设计要合理。而公众对行政程序的参与,则是随着行政主体论的逐步发展,行政性对人的主体性地位得到尊重后才逐步体现在行政程序中的。行政程序不仅要求效率与民主,还要求政府的信息公开。
三、结语
一般认为,行政法学一个关键的命题是“行政法学是研究什么是行政法的一门学科”,行政体制改革对行政法学的影响但有一个更重要的问题是,“我们究竟需要怎样的行政法学?”理论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究竟怎样的行政法学才能促进我国行政法的发展呢?行政法学不是一个固步自封的学科,它的发展离不开行政体制改革这一大背景,行政体制改革为行政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研究素材,而行政法学反过来又为行政体制改革提供理论支撑,可以说,二者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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