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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三是参与原则。参与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应当尽可能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参与行政行为的各种条件和机会,从而确保行政相对人实现行政程序权益,同时也可以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参与原则的内容集中体现在行政相对人的行政程序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1)获得通知权;(2)陈述权;(3)抗辩权;(4)申请权。
四是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指行政程序中的各种行为方式、步骤、时限、顺序的设置都必须有助于确保基本的行政效率,并在不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适当提高行政效率。
同时行政程序还有几大制度:
一是行政回避制度。行政回避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代理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是行政听证制度。行政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相应决定等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三是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请求,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四是说明理由制度。行政行为说明理由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进行自由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五是其他基本制度。
1、审裁分离制度。审裁分离是指行政主体的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应由其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基本模式有两种:(1)内部审裁分离;(2)审裁完全分离。
2、案卷制度。案卷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记录和法律文书等,根据一定的顺序组成的书面材料。案卷是行政行为作出过程和支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正式的行政程序必须有案卷,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
实践中主要应围绕以下几方面对行政程序进行司法审查:
(1)受理。行政主体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等申请,必须受理。如无故不受理,即构成程序违法。
(2)表明身份。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向行政相对人出示工作证件等履行职权的有关证明,以防行政主体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告知。行政主体在进行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将有关事项告知行政相对人。如告知是否受理、告知陈述、申辩权等权利及其他事项,如不告知,则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4)调查。调查要求由二人以上进行,并且要作好调查笔录。英国行政法就把调查列为一项独立的制度,以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5)听取意见。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也是一种程序性制度。对于一些较为重大的事项,还应举行听证会,如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依法听证的情形及程序。
(6)回避。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执法人员应予回避,也是体现公正原则的一项重要制度。
(7)合议或集体讨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合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集体讨论制度。
(8)步骤、方式、顺序、时限是构成行政程序的基本要素。步骤指完成某一程序的若干必经阶段。方式是实施行为的方法和形式。顺序指行政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循的先后次序。“先调查取证,后裁决”是基本的行政程序要求。
(9)复议、司法审查。复议在西方被称为“行政救济制度”,而提起行政诉讼则被称为“司法救济制度”。司法审查一旦提出,即进入诉讼程序。
(三)司法审查的结果
1、认定维持判决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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