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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21
尽管检察机关有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利,但因现行法律未对检察建议的执行效力作出刚性规定。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个别单位不积极采纳、落实,虚于应付,检察机关虽几经催促,其结果也很不理想。因此,建议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执行效力刚性条款,比如行政执法部门不落实检察建议时,应当主动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说明理由。
(二)增加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权
由于行政诉讼在原告资格上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定,即只有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合法权益时才有权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有私人(包括法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才能提起诉讼。显而易见,这就排除了行政行为侵犯国家或社会公利益时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从现实情况看,行政行为侵害国家和公共利益,未得到有效监督、纠正的情况大量存在。按照法院“不告不理”原则,无起诉人的案件是不会自动进入诉讼程序,获得司法审查的,也就是说违法行政行为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后,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因此,建议赋予检察机关的提起公益行政诉讼权,即对于因行政权的违法行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的,检察机关有提起诉讼的权力。
(三)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介入方式及范围加以明确
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具体行政行为数量宏大,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随时随地的全程监督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因行政权具有强制性特点,行政执法人员往往习惯于监督别人而缺乏被监督意识,加之现行法律对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规定的不具体性,部分行政执法部门及人员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以种种理由和方式消极对待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因此,建议对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介入方式及范围加以明确,具体来讲就是介入方式应当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控告、申诉为原则,以主动介入为例外,监督的范围应当仅限于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的行政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引起的行政争议,主要包括以下案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行政行为和不作为案件;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行政作为和不作为案件;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作为和不作为案件。
小编为您准备的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的实践与探索,希望可以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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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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