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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赔偿范围有待加大《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赔偿的范围,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案件赔偿项目不包括鉴定费、复印费、律师服务费等费用。作为受害人因申诉的需要不可避免的要针对原审案件关键的鉴定结论等定案证据的法律效力问题,重新进行签订,涉及鉴定必然会产生相应的费用,特殊情况下,更需多次鉴定。同时,受害人为申诉案件必然要对案件卷宗进行复印,而且复印卷宗一般只能在法院进行,复印数份卷宗,法院复印费一般收费较高,尤其刑事案件卷宗大多几本甚至几十本,可见复印费用相当高。另外,作为受害人对于申诉等司法程序,不是很熟悉,一般需要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聘请的律师需要收取一定的服务费,该项支出数额也不菲。以上三项费用在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关于财产损失有一处兜底条款的规定,但实践中,受害人不论是否获得国家赔偿,都需要自行承担该费用。
(三)不应只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额受害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国家赔偿法》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是支持的态度,但根据《国家赔偿法》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款,明确规定,只是对于遭受严重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给予精神抚慰金。对于对于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只在侵权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另外,何为严重精神损害并无明确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因错误拘留、错误逮捕等情形造成严重精神疾病等情形,才可支付精神抚慰金。受害人遭受的损害,不是一般的侵权行为,而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乃至财产权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否已经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在受害人内心深处,都有挥之不去的阴影,因此仅对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给予抚慰金,于情于法都不合理。关于精神抚慰金数额,也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没有明确操作细则,不利于案件的裁判,赋予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对于受害人家属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精神抚慰金,《国家赔偿法》没有相关规定。在国家赔偿案件中,往往受害人的家属遭受的精神损害并不比受害人你小,甚至更加严重,有的受害人家属因此患病、自杀,比比皆是。立法不支持给予受害人家属予精神损害赔偿,与国家赔偿立法相悖。
(四)关于对无罪的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问题《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无罪的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生效前未被羁押情形。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均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刑种,是对有罪的被告人处以的刑罚。对以上三种刑法免除国家的赔偿责任是不当的。受害人同样会因为公权力机关的行为,遭受损害,只不过相比较其他刑种来说,人身自由没有收到严格的限制。受害人同样会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包括受害人的家属。因此,在此情形下,免除国家赔偿责任有待商榷。
(五)轻罪重判案件受害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将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中已经执行较重的刑罚,改判较轻的刑罚。在此种情形下,《国家赔偿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多判处刑期的的受害人给予国家赔偿。受害人因为判决书中刑期的变化,客观上导致受害人在服刑机关超过判决刑期,已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权的侵害。虽然受害人本事是罪犯,本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受害人有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应该适用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刑法的基本原则应贯彻到《国家赔偿法》中,因为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一脉相承的,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不应在法律体系中存在如此的矛盾。
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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