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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的公民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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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参与机制的不完善让建设服务型政府流于形式公民参与机制是指公民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互动,包括公民参与的范围、途径以及政府回应的方式等内容。公民参与机制的权威解释存在缺失现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过程中,各地方公民参与状况有着区别,其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地方层面上的公民参与存在制度保障不足。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等法律体系中,对公民政治参与制定了明确的规定,这有助于公民积极广泛的参与公共管理。但是,它存在着缺陷,如公民参与范围没有仔细具体的法律规范,所以各地方政府的重视程度才是公民参与的深度、广度及效度的决定因素。这打击了公民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积极性,使参与成效不明显,最终导致公民参与虚设。

  第二,“公民参加=公民参与”的做法悖离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初衷。实现有效的公民参与取决于多种公民参与机制的有力配合,如,政务公开机制,民意表达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等。地方政府开展几次听证会和公民评议活动,仅仅表明这是几种简单的公民参与形式,离完善的公民参与机制相差甚远。在网络应用普遍的今天,某些官网上开启了政民互动栏目,如市长信箱、建言献策等,但面对网民参政的建议存在敷衍的态度,导致该栏目无效。这阻止了公民参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步伐,加深了政府与公民间的隔阂。

  (三)公民能力素质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相脱节我国现阶段社会发展水平偏低,与公民参与度不高也与公民能力素质密切相关,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对待公共议题产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现象。不同参与者从各自的视角去分析同一个公共议题,并且每个人所具有的相关内容资料不完善,导致参与者在参政过程中存在自我与公共利益的不相一致,从而不同人对参与议题有不同理解甚至产生偏见,反而不利于公民参与的实现并不利于议题的有效解决。

  第二,采取不够理智的参与方式。每个参与者对公共议题、自身素质以及公民参与的好处存在有限的理解和认识,导致一些公民选择的参与方式是欠缺适当性或具有违法性。如,为了向有关政府部门施压,采取盲目的游行示威与集体上访以及其他暴力行为,结果,事情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变得不可收拾。

  第三,负面心态面对决策结果。当公共议题得到决议时,需要经过各方参与者共同探讨并集中多数利益舍弃少数人的私利,做出理性和顾全大局的结果。这过程中,难免存在部分参与者的意见被拒绝采取的现象,从而使参与者产生了负面的情绪并带来了不理智的举动,阻碍了公民参与活动有序进展。另外,还有的参与者对决策整体过程缺乏跟踪关注,存在半途而废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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