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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依法行政现状及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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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行政司法监督方面1.各级法院行政法庭为依法行政把好最后一道关卡。任何国家的行政权和司法权都是互相支持又互相制约的。根据《宪法》的规定,司法不仅支持和制约行政立法行为,也支持和制约行政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行政抽象行为,只要是合法的,那么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树立和维护相应的合法的行政立法权威。得到确认的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必须遵守的,否则,就得接受行政或司法强制。公民、法人对行政机关执法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用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2.完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行政司法监督。有人认为行政法学主要服务于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而无助于行政机关作出良好行政决策,行政法学只能为行政活动确立边界,立于行政的边缘和下游,而游离于行政的核心,甚至可称为没有行政的行政法学。目前《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主要对应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但现如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逐步健全,行政相对人的法治需求日益增长,行政管理和服务的领域日益宽广,为了跟上社会转型的需要,适应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要改革和发展,行政诉讼制度亟待完善。

(1)我国“强行政弱司法”的局面导致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不足,行政相对人败诉率高,上诉率、申诉率高。行政诉讼撤诉率高,虽然没有行政调解,但“官官相护”“和谐至上”的呐喊导致法官超负荷得进行案外和解、协调工作,案件久拖不决,最后行政相对人压力过大或者得到一定补偿后撤诉,表面上形成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态势,但实际上行政、司法的权威被践踏,行政相对人再次遇到行政行为的失当便为了其经济效益而滥用诉讼权利。

(2)《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即确定了立法目的除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一词的特殊含义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党政领导要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行政机关的判决,甚至对判决结果强加干涉。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不能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亦不能进行合理性的审查。行政诉讼的立案范围较窄,很多法院给予对行政机关的维护有案不收,很多行政行为失当但行政相对人投诉无门。江必新认为:人本、便民、为民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行政诉讼法》这部法律实行了二十多年仍未修改,呼声已越来越大。笔者认为应当加大对有案不收的监督力度,制定单行的行政诉讼法典,为了避免“官官相互”严禁法官与当事人不正当接触,强化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控,增加当事人诉讼权利,适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让行政诉讼更好的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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