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论文 > 法学论文 > 行政法论文

公民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藐视

编辑:

2013-12-11

(二)拒绝权的界限

确定拒绝权行使的具体界限不是一个容易的问题。它包含两个相互冲突的目标:一方面,要尊重公民对法律的判断,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要给予行政机关一定的优先权,维护行政秩序。一个良好的法律秩序是,行政人员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公民给予一定的配合和忍受;即使有异议的,也尽量在法庭上与行政机关争辩,而不是在街头与行政人员争斗。所以,拒绝权的行使必须有所限制,不能行政机关一有违法就予以直接抵制。

就像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公民行使拒绝权也应当以必要和适度为限。首先是必要性。法律明文规定公民拒绝权的,表明立法机关已经对公民行使拒绝权的必要性作出了肯定,依其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如果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严重违反法律,公民在其实体权利面临侵害,而且难以获得及时、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也可以行使拒绝权。其次,拒绝权的行使还应当遵循适度原则。可以消极违抗的一般不用积极抵抗,能够用言词拒绝的一般不应诉诸肢体,能够用肢体拒绝的一般不应诉诸器械。即使法律对拒绝权作了规定,适度原则仍然适用。

对于拒绝权行使必要性的认定,在成熟的规则形成之前,在具体案件中予以具体考量也许是最好的办法。如前所述,价值衡量方法在美国法解决此类问题时得到过明确的运用。在中国,下面几个因素是需要考虑的:第一,行政活动涉及的公民利益的重要性,即如果当事人服从行政违法行为,他将受到多大程度的损害?第二,行政行为违法的明显性。把违法行为的明显性作为一个考虑因素(但不是必要条件),可以减低公民行使拒绝权的风险,增强法律秩序的安定性。第三,其它救济措施的有效性,即其它救济措施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减轻或者补偿当事人的损害?第四,相关的公共利益的重要性,即如果允许当事人抗拒行政违法行为,对行政秩序的损害有多大?

对于拒绝权行使的具体条件,可以区别行政行为的性质和行政违法的情形,分别讨论。下面尝试提出几条意见,以待具体案例的检验。

首先,对于行政人员行使检查、扣押等即时强制措施,由于当事人没有事先救济的机会,对拒绝权的行使应当给予更多的宽容。现有法律在这方面已经作了不少特别规定,现在需要的是普遍性的规则。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似应可以拒绝:(1)行政人员在执法时没有出示证件表明其身份,或者没有说明其执法意图,以致当事人无法判断其处境的;(2)违反法律关于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或者违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作成并当场出示检查(调查)通知的要求的;(3)执法人员扣押物品而不当场出具清单的;(4)行政人员在实施强制措施过程中严重侵害善良风俗和人格尊严的。例如,叶某等两名警察在嫌疑人家里搜查被盗布匹时,对嫌疑人的妹妹进行搜身,并将手伸进她的内衣内裤,嫌疑人当场打了叶某两记耳光。这样的抵制行为应当被认为是完全正当的。[77]

其次,对于依法给予当事人复议和诉讼权利、期满才予以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拒绝权的行使应当给予比较严格的限制。在这个问题上,不妨适用学者所讨论的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但涉及具体情形,有些学者的观点似乎过于笼统,可能过分扩大了拒绝权的范围。例如有论者提出,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所作的行政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所作的行政处罚都属无效[78],基于明显错误的事实认定而作出的行政行为也属无效[79],当事人有权拒绝。这些情形如果作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甚至作为非讼执行案件的审查标准都可能是恰当的,但作为公民行使拒绝权的一般标准,不免令人担心。特别是正当程序原则,由于其内涵比较宽泛、模糊,以违反正当程序作为无效情形有损行政秩序的安定性[80];而且,行政机关违反听取意见、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等程序要求的,当事人通常可以事后寻求救济。当然,如果法律对公民拒绝权有明确规定的,就不必纠缠行政行为是否无效。

第三,对于生效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当事人原则上不能抗拒。如果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不成立(例如依法应当作出书面决定而未作出的),尚未产生可执行效力(例如行政决定载明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或者根本上是无效的,当事人有权抵制。如果强制执行措施严重侵害善良风俗和人格尊严,公民也有权抵制。

第四,对于行政不作为,由于涉及广泛的公共利益,公民的藐视应当严格限制,原则上以法律规定为限。法律对行政不作为的后果作了明确规定的[81],从其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不能无视行政执法要求而直接行动。例如,卫生检疫机构违法拒绝为一个证照齐全的生猪屠宰场进行生猪检疫,似乎不能成为当事人擅自售卖未经检疫猪肉的正当理由。

公民行使拒绝权是否必要和适度,可以事后由法院根据公民当时面临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但即使公民逾越了拒绝权行使的适当限度,处理时也应当考虑相应的情节,而不一定令其承受完全的不利后果。例如,当事人的抗拒构成妨害公务,在决定处罚幅度时,行政机关的违法情节仍应予以考虑。公民不当行使拒绝权导致自己伤害,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国家赔偿责任,但不一定完全免除国家赔偿责任。[82]

标签:行政法论文

免责声明

威廉希尔app (51edu.com)在建设过程中引用了互联网上的一些信息资源并对有明确来源的信息注明了出处,版权归原作者及原网站所有,如果您对本站信息资源版权的归属问题存有异议,请您致信qinquan#51edu.com(将#换成@),我们会立即做出答复并及时解决。如果您认为本站有侵犯您权益的行为,请通知我们,我们一定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