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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政策下的公民参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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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二、公民参与理论综述

对公民参与的价值追寻一直都没有离开过学者的研究视野。20世纪60年代,美国学者谢尔。阿斯丁(Sherr Arnstein)曾经用“公民参与阶梯”(Ladders of Participation)描述了那个时代公民参与城市规划过程中出现的呈阶梯上升状态的公民参与形式或手段,展望了在公民自主性增强和政府与民间关系改变等变量的作用下,公民参与将逐步走向公民自主治理的趋势。 这与村民自治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理念是不谋而合的。

参与是民主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亚里士多德说:“我们可以以此为准则,不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寡头的,容许所有公民共享的制度是民主的。” 科恩也认为“民主是一种社会管理体制,在该体制中社会成员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可以影响全体成员的决策。” 然而,在对于社区发展中的民众参与问题上,存在着一种截然相反的观点。美国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对公民参与持反对的态度,他认为在后工业社会,不仅仅导致了“全国性的社会”、“社区社会”的出现,而且统治阶级是科学家和研究人员,是专业技术阶级,他们通过他们的决策技术参与或影响政治决策,其阶级基础主要是专门技术,“但是专业化同大众化是相互抵触的,后者要求人人享有更多的权力和参与机会。” 也就是说,专业化所要求的“专家统治”或“精英统治”与要求普通公民参与的民主形成了悖论。

亨廷顿认为“公民参与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的决策活动” 公民参与作为一种新兴的现代民主形式,已经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方式,也是社区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2006年12月9日在海南召开的中欧“公众参与的民主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俞可平对什么是公众参与作了界定:公众参与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渠道对公共事务表达意见,并且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和治理产生影响的行为。

三、村民自治政策系统中公民参与的分析

公民参与在村民自治以及农村社区发展中扮演着及其重要的角色。

1.从政策的主体和客体方面来说,村民是村民自治中的直接参与主体,同时也是基层民主政策的目标群体。《农村公共政策与分析》一书中提到,公民参与是公共政策的基石。 科恩指出:“民主的广度是由社会成员是否普遍参与来确定的,而民主的深度是由参与者参与是否充分,是由参与的性质来确定的。” 村民自治从定义上就强调了广大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即实践过程中的主体就是村民。同时,村民自治旨在实现公众的意愿,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全面进步,说明了村民自治的目标群体和影响群体是生活在同一个农村社区的农民。

2.从政策系统的环境来说,村民自治为公民参与在制度环境上提供了有效法律保证,村民自治可以建立具有当地特色的制度运行模式。“在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其可以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实际操作,并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参与,使公民参与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前文在介绍村民自治发展历程的部分已经详细阐明了村民自治为公众参与提供了法律保障。

3.从政策涉及的领域来说,村民自治是一项政治制度,而自治过程中,村民参与村务涉及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全程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主要内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大会直接体现了村民的利益需求和意愿。村内各项事务通过村民自治的制度保障,使得村民们能够从选举到决策、管理,直至监督,全程参与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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