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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十一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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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三、行政法学研究的未来课题

在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前提下,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预期七方面问题将是21世纪需要更为深入探索的课题,包括:一、行政法哲学;二、行政法制与世贸组织规则的接轨;三、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同时关注准政府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四、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合同成为紧迫研究的课题,而综合执法问题需要学者们的理论响应;五、争取在下一个五年中拿出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草案;六、行政诉讼方面,关键是要适应WTO规则要求,建立起“公正、独立”的裁决机构和机制;七、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通过法律途径,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最佳法律制度。

张树义教授则指出:将“行政公务”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逻辑前提更为妥当,以此修正行政主体理论的某些误区,如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主体资格并非由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而是基于其本身的公务性质,授权是其公务行使结果而非取得主体资格的原因。由于以往缺乏对其从事公务的研究,造成政策失当,在改革中一味强调将其推向市场,成为私法人。我国的行政公产理论体系仍不完整,实践中国有资产的流失、公产沦为小集团谋取利益的问题亟待理论研究。在行政诉讼原理方面,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原理仍需深入研究。

朱维究教授质疑了原“主客体”“救济”的提法,她认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对于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是行政主体的义务和责任”。此外,她认为行政行为是一个由多个环节组成的内在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续力是行政行为效力的集中体现。

于安教授指出履行WTO义务的案件应交给行政审判庭,这正是1997年中国作出的实施WTO所要求的司法审查体制承诺的应有之义。

而浙江大学副校长胡建淼教授质疑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因为只有抽象规则,而无抽象的行为,制定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本身都是具体的,制定结果的规则才有可能是抽象的,这样便于与国外“行政处分”的提法接轨。

中央军委法制局的肖凤城法制员向研讨会提交了题为《对社会问题相关性思考》的论文,提出各种社会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相关的,应从他因律、互因律、主因律角度去考查。

关于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前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马怀德提出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则上所有“国家公权力主体”与相对人发生的公法上的争议均可提起诉讼,只有少数列举排除。马教授还建议修改行政诉讼关于当事人资格问题,提出将原告资格规定修改为“只要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对相对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造成了不利影响’,而‘法律又能够提供有效的救济’,则该相对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关键在于树立独立的行政审判权,为此马教授提出三种方案,最理想的方案是设立相对独立的行政法院,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行政审判难问题,马教授提出包括最高行政法院派出巡回法庭,强化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的法律责任等几项措施。

四、行政法学研究的自身定位及学科建设

作为一门部门法学科,行政法学有着自身独特的作用并随“依法行政”观念的深入而发挥着日渐重要的影响,如何在21世纪推动行政法长足发展,廓清其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学者们各抒己见:

胡建淼教授提出:在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上,随着行政法的司法实用性增强,应与宪法分家,建立自己独立的地位;此外还应厘清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关系。

标签: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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