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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1
(四)职能下放的落实和保障
转变政府职能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2013年6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大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既要积极主动地放掉该放的权,又要认真负责地管好该管的事,切实从“越位点”退出,把“缺位点”补上,做到简政放权和加强监管齐推进、相协调,以更有效的“管”促进更积极的“放”,使转变职能的成效不断显现,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发展动力,使改革红利惠及最广大群众。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对国务院各部门重点工作作了分工;国务院办公厅也已明确了实施《方案》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要求各部门将严格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要求对于国务院已经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任何部门都不得明放暗不放,甚至收回或变相收回;应对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适时组织专项督促检查;对不认真落实决定和违反决定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等问题,将督促整改;相关牵头部门要坚持不懈全力出台下一批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的意见,成熟一批、出台一批,下放的重点,将继续聚焦在群众和企业反映多、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增加企业非生产经营成本的行政审批事项上;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范行政审批的设定和实施,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从根本上防止行政审批边减边增,确保行政审批事项不反弹。
国务院办公厅还要求,有些行政审批事项下放了,但政府的责任并没有减轻。各部门将适应下放行政审批后的新情况,下工夫创新管理理念、改进工作作风,探索新的管理方式,把精力更多地转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防止出现管理空当和漏洞。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有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对需要修法的,将按程序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巩固改革成果,强化法律保障,为继续深化职能转变创造条件。如经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域内暂停实施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有关法律规定。这有利于推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负面清单管理,创新对外开放模式,也遵循了许可法定原则。
三、央地政府职能配置和依法规范
此次放权,中央减少对地方微观事务的干预,一方面,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增强宏观管理,严格事后监管,有利于更好地做到不该管的不管不干预,该管的切实管住管好。 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2013年3月10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说明》时指出: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改革后,地方政府要增强大局意识,更好地肩负起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的责任,国务院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在下放过程中,要避免发生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问题。同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当发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紧急情况时,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主管部门可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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